盘古智能(301456)_公司公告_盘古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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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及章程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召集人或者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战略委员会尽快作出决议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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