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要求,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规定,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人员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七日前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经讨论通过后,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四)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书或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组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组或审计委员会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开展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共同完成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的审计事项要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接受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公司秘密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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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