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301456)_公司公告_盘古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

盘古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者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均应及时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七)其他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6、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11、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本部门或者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时。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直接递交、传真或者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并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并报告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事项相关的情况介绍、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或裁决及法律法规等。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