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301456)_公司公告_盘古智能: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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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五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二)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曾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

(六)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财务总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财务总监离职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照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条财务总监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财务总监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订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

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财务总监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总监的近亲属,财务总监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财务总监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须接受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年度考核,同时

须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务总监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在经营管理中,应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应得到奖励;财务总监因财务监督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出现问题,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的,公司将根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财务总监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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