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财务部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九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报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年报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年报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年度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获悉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其人员与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者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详细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