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301486)_公司公告_致尚科技: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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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根据工作需要申

请的印章,应当仅在其许可应用范围内用印。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第五条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授权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六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日常保管和使用工作由总经办指定专人负责。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专用章、采购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刻制,董事会印章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刻制。其他各业务专用章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一级主管批准且报总经办后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印章磨损(损坏)、印章样式改变、单位名称变更等需刻制新的公司印章,亦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刻制的印章须由总经办验印登记后方能启用。

第九条公司印章停用的,必须向总经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作废印章交回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处理。

董事会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的,由董事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由总经办统一处理。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条所有印章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超范围使用,将追究印章管理责任人和保管人责任;如遇范围不明确的用印材料,应及时与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沟通。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在公司办公系统填写用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在相应的印章管理员处用章。严禁印章保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文件进行盖章。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各类印章不得携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公司印章带出,申请人需提交相关用印申请流程,注明外借用途和原因,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携出,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还需法定代表人审批。印章外借期间,每一份需盖章的文件均需发起相应审批流程,经相关领导审批之后用印,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的,还须经法务人员审核,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章以及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出现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关键印章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

第十六条印章停用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停用,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转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八条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

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第十九条印章保管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内容,员工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二十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规范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材料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

第二十三条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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