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生科(301509)_公司公告_金凯生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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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第六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向接收人员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示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七条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容。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拟报送信息系特别重大信息的,需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函》。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经办部门经办人员
信息接收单位/部门名称接收人员姓名
接收人员职务
接收人员证件号码
对外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对外报送时间
是否涉密
如涉密,是否进行脱密处理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主管副总裁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核(如需)

附件二: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贵方):

本公司向贵方报送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在尚未经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1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贵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特此告知及提示!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3.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4.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5.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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