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517证券简称:陕西华达公告编号:
2025-030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3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 |
| 4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5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6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7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 8 | 第四十五条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9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10 |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11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12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13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14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以上通过。 |
| 15 | 第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 | 第一○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情况。 | |
| 16 | 第一○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17 | 第一○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 18 | 第一○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五)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 第一○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真实、准确、完整;(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1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20 | 第一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22 | 第一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4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有关内容 | |
| 25 | 第八章党总支第一六五条至一六八条 | 第七章党组织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党组织成员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织集体研究把关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本公司其他党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公司党组织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责抓好党建工作,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党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的1%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上年度职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工资总额的1%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
| 26 | 第一七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27 | 第一七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28 | 第一七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29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30 | 第一七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3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3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33 | 第一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34 | 第一八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
| 3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37 | 第二一四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 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将“监事会”职能移交“审计委员会”等表述;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及相应条款;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以及进行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事宜。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相关登记机关备案结果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完善并制
定相关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制度名称 | 现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3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股东会网络投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5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6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8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修订)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修订)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制定)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6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修订 | 否 |
| 17 | / | 市值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第1项至第4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上述修订、制定后的内部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