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经认真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市规则》第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任的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以2026 年3 月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33.25 元/股。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3 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