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
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九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交易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上述内部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包括: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四)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五)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净利润为负;
(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
)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媒体传播的信息;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如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条第(一)交易事项标准。对于无法判断重要性的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