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指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六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1/2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1/2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九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