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301568)_公司公告_思泰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时间:

思泰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 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并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 事(含职工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 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匹配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七条执行;未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方式执行。除经 股东会批准外,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按照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薪,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 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依据公司 薪酬管理方式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一)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八条 在年度薪酬标准确定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按上年度标准核算 与发放薪酬,标准确定后,按照新标准予以补发或扣除。

第九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每个月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考核与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 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 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 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市场水平的变 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 相应的调整方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