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优化董事会的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低于规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委员会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3天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主任委员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