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获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公司在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其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投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五条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最后一位或数位应选名额对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得票总数相同候选人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选名额为二名以上的,仍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如经过再次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则应在召开下次股东会时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如本次股东会当选董事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在召开下次股东会时选举填补;如当选董事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