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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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 1-2 |
|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 1-2 |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5)第441A019030号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绿能公司)截至2025年7月31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优优绿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优优绿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优优绿能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优优绿能公司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优优绿能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报告仅供优优绿能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黄声森赵娟娟 |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66号文)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6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0,800,000.00元,由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72,811,169.81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67,988,830.19元,于2025年5月30日汇入本公司设立的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内,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24,197,445.0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3,791,385.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5)第441C000158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根据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 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7,282.37 | 27,000.00 |
| 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7,465.19 | 27,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00.00 | 16,000.00 |
| 合计 | 70,747.56 | 70,000.00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5年7月31日,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0,549,180.24元,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自有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 IPO中介机构费用 | 10,447,169.81 | 10,447,169.81 |
| 发行登记费用及其他 | 102,010.43 | 102,010.43 |
| 合计 | 10,549,180.24 | 10,549,180.24 |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