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301591)_公司公告_肯特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时间:

肯特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7

301591证券简称:肯特股份公告编号:

2025-040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副总经理林丰先生,副总经理靳予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副总经理林丰先生,副总经理靳予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其中,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324,0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852%);副总经理林丰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6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972%);副总经理靳予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386%);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计划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38%)。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以及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何富祥集中竞价交易2025年6月30日至7月28日42.1069324,0000.3852
林丰集中竞价交易2025年7月17日至8月11日45.5246135,9000.1616
靳予集中竞价交易2025年7月8日至8月6日41.6303116,6000.1386
孙佳青集中竞价交易2025年7月17日至7月25日43.285010,0000.0119
合计586,5000.6972

注:(1)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表中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何富祥合计持有股份1,296,1001.5408972,1001.15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24,0250.385225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972,0751.1556972,0751.1556
林丰合计持有股份663,9000.7892528,0000.627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65,9750.197330,0750.0358
有限售条件股份497,9250.5919497,9250.5919
靳予合计持有股份466,4000.5544349,8000.415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6,6000.13860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349,8000.4158349,8000.4158
孙佳青合计持有股份270,0000.3210260,0000.309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7,5000.080257,5000.0684
有限售条件股份202,5000.2407202,5000.2407

注:上表中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以及孙佳青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以及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