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附件一),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上述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常波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
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直通披露,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的事项,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如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三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三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书
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一: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所属单位 | 与公司关系 | 职务 | 关系人 | 关系类型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知悉内容 |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拟进行,乙方为参与该事项的,进行工作。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以玆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事项相关的任何涉及商业、技术、运营及其它性质的资料、信息,无论是以口头、图像、书面或其他方式。
第二条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档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盖章):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报送)的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接收本公司材料或信息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将构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证券监管部门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披露相关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可以要求贵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本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本公司和贵单位/个人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