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助力公司治理。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监察中心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持续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以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审计监察中心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工作,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临时性从所属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形成专项组,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服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分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书面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融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并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六)为确保审计职能的有效履行,审计监察中心享有对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的访问(“只读”)权限且有权在不预先通知被审计部门的情况下,访问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督、风险分析或突击性检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通或要求收回相关权限;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对可能被转移、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经批准,有权立即采取封存等临时性保全措施,或监督其他部门立即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提出和评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处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和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中心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可以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但不得直接负责其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中心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中心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组织成立审计组,由项目组长制定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审计重点,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调查不在此列。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的时间将相关材料送审计监察中心接受审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配套条件。审计人员通过实施资料核查、资产实物盘点、业务活动查验及人员访谈等程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三)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审计监察中心可自主决定独立采取上述一种或两种方式组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二)审计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应在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函复审计组,逾期未函复的视为无异议。项目组依据被审单位的反馈、经审计核定的事实和建议输出审计报告终稿,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签发审计报告或处理通报。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审计监察中心接到申诉十五日内完成复议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经审计监察中心复审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予以修正。如遇特殊情况,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审计监察中心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监察中心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和审查,按季度通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审计档案严格遵循保密原则,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之外,其他人员查阅应当履行必要的借阅审批程序。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审查和披露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报告约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和依据报送审计监察中心,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中心按季度对整改完成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向全公司通报;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十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管理体系,作为绩效考核与激励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风控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信用凭证。
(一)审计整改完成率与被审计部门季度和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得分直接挂钩;
(二)凡在任期内经审计发现存在重大违规、严重失职或舞弊行为或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塞责的个人,审计监察中心有权就其晋升、评优、调薪及效益奖金等激励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暂停或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七章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管理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中心有权依规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并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刁难、抗拒或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的;
(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