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301595)_公司公告_太力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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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力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规定的披露平台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司负责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告知本制度第十一至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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