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智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瑞迪智驱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779,518股,并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5,118,07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1,338,5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779,51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5,118,072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338,554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779,518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名,分别为焦景凡、卓玉清、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焦景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2、股份减持承诺
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人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进行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在5%以上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二)公司股东卓玉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本人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若本人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进行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在5%以上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公司股东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本企业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若本企业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进行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在
5%以上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四)公司股东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969,054股,占公司总股本19.9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焦景凡 | 3,172,750 | 3,172,750 | 注1 |
| 2 | 卓玉清 | 1,457,750 | 1,457,750 | |
| 3 | 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3,210,000 | 3,210,000 | 注2 |
| 4 | 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962,000 | 962,000 | 注2 |
| 5 | 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6,554 | 2,166,554 | |
| 合 计 | 10,969,054 | 10,969,054 | ||
注1:股东焦景凡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晓蓉女士、王晓先生以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通过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做出了限售承诺。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1,338,554 | 75.00% | -10,969,054 | 30,369,500 | 55.10% |
| 首发前限售股 | 41,338,554 | 75.00% | -10,969,054 | 30,369,500 | 55.10%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779,518 | 25.00% | +10,969,054 | 24,748,572 | 44.90% |
| 三、总股本 | 55,118,072 | 100.00% | 55,118,072 | 100.00% |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黎 ZHANG CHUN YI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