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3
| 证券代码:301603 | 证券简称:乔锋智能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6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3.0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29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5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2.42%;预留授予权益共计70.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4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0.5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37.1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的,由公司统一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目录 ...... 6
第一章释义 ...... 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附则 ...... 34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乔锋智能、本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 乔锋智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的对象共计173人,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6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
3.0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29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5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2.42%;预留授予权益共计70.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4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76万股的
0.5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杨自稳 | 董事、营销中心总经理 | 8.00 | 2.20% | 0.07% |
| 陈地剑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7.00 | 1.93% | 0.06% |
| 步秀梅 | 财务总监 | 5.20 | 1.43% | 0.04%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0人 | 272.30 | 75.01% | 2.25% | |
| 预留份额 | 70.50 | 19.42% | 0.58% | |
| 合计 | 363.00 | 100.00% | 3.01%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份额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在归属前均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37.10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37.1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股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0.32元的50%,为每股35.16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股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4.20元的50%,为每股37.10元。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亿元;或(2)2026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10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2027年 | (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6.00亿元;或(2)2027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00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2028年 | (1)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3.00亿元;或(2)2028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扣非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有效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归属比例(X)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级别确定,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S)
| 绩效考核结果(S) | S≥95 | 90≤S<95 | 80≤S<90 | 70≤S<80 | S<70 |
| 考核等级 | S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 100% | 100% | 100% | 5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用营业收入或扣非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选用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整体业务扩张、整体盈利的成长性,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各个归属期的考核目标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落地情况等相关因素,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对激励对象而言,考核指标明确,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不仅有助于
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和未来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上述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用该模型对
3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70.16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70.16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
个月、
个月、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分别为:22.22%、37.31%、42.8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
1.50%、
2.10%、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
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26年3月底完成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2027年2月底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则2026-2029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万元
限制性股票数量
| 限制性股票数量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363.00 | 13,356.25 | 4,532.54 | 5,456.08 | 2,814.67 | 552.96 |
注:1、上述计算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抵押、质押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职务变更
、正常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内职务发生正常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非正常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非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若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而离职、协商解除合同等非因个人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若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存在个人过错原因使得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主动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三)激励对象退休,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其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不作处理,由其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