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_公司公告_博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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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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