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_公司公告_长联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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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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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寮步段733号1栋。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香博路20号。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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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3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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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十五条……(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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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首先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提供模板),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承诺书(需明确说明查阅行为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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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等相关文件。公司核实后结合股东查阅目的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可由本人亲自到场,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等相关文件。公司核实后结合股东查阅目的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可由本人亲自到场,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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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不受影响。

系不受影响。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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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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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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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捐赠事项;(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披露并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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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重大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
第四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一)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三)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一)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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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二)交易标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一)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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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四)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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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五)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五)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六)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免于适用前述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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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二)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该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二)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的;(三)使用超募资金。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第五十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第五十七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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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值)。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五十四条……(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九条……(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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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将“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相关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相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第七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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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规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三条……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第七十七条……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七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六)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第七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会。第七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如股东未按照本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七条……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八十条……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第八十一条……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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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第八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五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八十八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八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九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第九十三条……(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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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四条……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三条……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第九十六条……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第九十四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第九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发生董事(含独立董事)变更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在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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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上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一百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上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九条……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一百〇二条……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七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一百一十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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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具有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及独立性。

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具有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及独立性。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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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六)未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

交易;(六)未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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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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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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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任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董事辞任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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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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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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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股东会授予及股东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股东会授予及股东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股东会授予及股东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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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四)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一,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四)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五)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一,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四)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六)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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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使用超募资金。

(八)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一,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8、使用超募资金。(八)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一,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应当审慎决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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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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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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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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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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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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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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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本公司现任监事;(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第(四)(十)(十一)(十二)项除外)勤勉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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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调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删除监事和监事会章节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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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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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一百八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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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第二百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一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制定清算方案,……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百〇五条……应当制订清算方案,……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七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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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规定,仅在公司实际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后适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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