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壹连科技证券简称:
301631公告编号:
2026-013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
月
日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海通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2)。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7号)同意注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3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1,926,7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1,291,718.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0,634,981.5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2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户名 | 签署专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深圳壹连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 | 招商银行股份 | 124,406,080.83 | 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溧阳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 755921555110001 | (截至2026年2月28日) | 建设项目、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 2 |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86011110001069122 | 19,719.35(截至2026年2月25日)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3 | 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15070854240092 | 12,386,351.09(截至2026年3月3日) | 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溧阳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4 | 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东方支行 | 754979208162 | 1,776,645.38(截至2026年2月28日) | 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溧阳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5 | 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华支行 | 79120078801600004517 | 7,968,762.55(截至2026年2月28日) |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 6 | 宁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 | 4000022619201158807 | 44,270,113.82(截至2026年2月28日) | 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 合计 | 190,827,673.02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甲方: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怡平、莫君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一: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溧阳壹连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壹连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壹连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怡平、莫君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