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且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
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相关报告、审议程序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四十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如果相关信息涉及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影响或依据相关会计准则需要做相关调整,应同时抄送公司财务部。
(一)部门或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四十三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