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301666)_公司公告_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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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6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及《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从信息披露的一 般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管理与职责、信息披露的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 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立了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 动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措施,以保 障公司与投资者实现良好的沟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从而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 益的目标。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东投票机制作出了规定,包括累积投票制、 网络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征集投票权等,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二)网络投票制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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