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大普微 股票代码:301666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DapuStor Corporation(深圳市龙岗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5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特别提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普微”、“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
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3,621.636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651.63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46.08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销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63.25倍(截至2026年3月30日(T-4日))。
截至2026年3月30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市值 (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亿元) | 对应市销率(倍) |
| 005930.KS | 三星电子 | 176,300.00 | 10,436,321.66 | 3,008,709.03 | 3.47 |
| 000660.KS | SK海力士 | 873,000.00 | 6,355,460.65 | 661,929.60 | 9.60 |
| WDC.O | 西部数据 | 251.67 | 853.26 | 130.03 | 6.56 |
| MRVL.O | Marvell | 87.81 | 767.72 | 57.67 | 13.31 |
| 688449.SH | 联芸科技 | 44.05 | 202.63 | 11.74 | 17.26 |
| 688525.SH | 佰维存储 | 231.99 | 1,083.70 | 66.95 | 16.19 |
| 603986.SH | 兆易创新 | 255.85 | 1,818.67 | 73.56 | 24.72 |
| 688110.SH | 东芯股份 | 113.01 | 499.79 | 6.41 | 77.98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市值 (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亿元) | 对应市销率(倍) |
| 平均值 | 21.14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3月30日(T-4日)。注1: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三星电子、SK海力士对应各指标均以韩元计价,西部数据、Marvell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本次发行价格46.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20.89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年静态市销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大普微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1、产品优势
公司是国内极少数具备数据中心企业级SSD“主控芯片+固件算法+模组”全栈自研能力并实现批量出货的半导体存储产品提供商。公司企业级SSD产品具有业界领先的读写性能、时延以及服务质量(QoS),市场竞争力媲美国际一线厂商。公司深耕企业级SSD领域,PCIe SSD各代际产品矩阵完备,产品容量覆盖1TB到128TB,产品代际覆盖PCIe 3.0到5.0。报告期内,企业级SSD累计出货量已达4,900PB以上。同时,公司持续发力前沿存储发展方向,是全球首批量产企业级PCIe 5.0 SSD和大容量QLC SSD的存储厂商,也是全球极少数拥有SCM SSD和可计算存储SSD两类前沿存储产品供应能力的存储厂商,具有较强的产品优势。在国产化替代浪潮下,采取“主控芯片+固件算法+模组”模式可有力推动半导体存储行业核心部件国产化的进程。发行人凭借全栈自研能力,助力我国半导体存储行业构建起从主控芯片、固件算法到存储模组的完整国产化链条,降低对国外半导体存储技术的依赖,增强数据存储的自主可控性,有力推动企业级 SSD 的国产化进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与产业安全。
2、自研主控芯片优势
相比于出售主控芯片的厂商,发行人通过模组开发生产企业级SSD产品,直接面对互联网、云计算、AI等行业领域的下游终端客户,可通过与客户的深度合作绑定,实时洞察客户在数据存储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诉求,通过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自研主控芯片优势,将终端客户需求更快速地转化为产品特性,提供更贴合客户业务场景的产品和方案。公司自主研发的主控芯片采用多核并行处理架构,对高负载、多线程环境下的4K随机读写进行了深度优化,全面提升I/O吞吐和时延表现。在闪存管理方面,主控芯片集成高级LDPC纠错引擎,辅以磨损平衡(Wear Leveling)和坏块管理策略,实现对NAND闪存的精细化管理,从而确保数据安全与长久耐用。除此之外,主控芯片还支持安全启动(Secure Boot)和AES硬件加密等安全机制,实现数据传输与存储过程的全方位防护。基于此架构,公司可灵活适配超高性能、大容量企业级SSD,并在平台层面实现多种接口和协议的兼容,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部署需求。
3、自研固件算法优势
公司构建了高性能SSD固件框架,围绕延迟优化、数据保护和实时监控等核心要素不断迭代算法。通过动态缓存分配、读写放大抑制以及智能垃圾回收(GC)策略等多重技术协同,提高SSD在高并发、混合读写、数据库和虚拟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的稳定性与可用性。同时,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级用户的定制化要求,对底层固件进行功能扩展和针对性优化,实现多租户隔离、可靠断电保护以及快速异常检测等特性,从而在实际应用中保持高性能与高可靠性。公司还基于自身技术积累完成可计算存储等企业级SSD技术的开发,不断实现技术上的创新突破,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4、客户资源优势
企业级SSD客户对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要求极高,产品性能指标、与服务器其他硬件适配性、售后服务和固件持续更新能力等表现均要经过数轮严苛的考察和筛选才能完成导入,该过程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通常历经6到18个月的时
间,一旦完成导入,客户和存储厂商会形成较高的合作粘性,建立持续合作关系,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目前公司已覆盖的下游客户和最终使用方包括:
Google、字节跳动、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美团、快手、Deepseek、小红书、滴滴等互联网、云计算和AI企业,新华三、超聚变、中兴、华鲲振宇、联想等服务器厂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金融、电力及其他行业知名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客户资源优势。
5、研发能力及人才优势
公司专注于数据中心企业级SSD主控芯片、固件算法及模组的研发设计,将研发积累和技术创新放在企业发展首位,切实贯彻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目前拥有162项已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其中海外授权专利16项,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优秀奖(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深圳市专利奖、Storage Review“ BEST of 2022”(PCIe 4.0 SSD)、TweakTown编辑推荐奖(PCIe 5.0 SSD)等荣誉,并于 2024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存储芯片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研发人员占比69.01%,研发人员中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54.74%,研发投入及研发转化表现优异,是先发各类型前沿存储产品的国内存储厂商之一,多项核心技术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作为国内技术领先的存储厂商承担了2项国家级、4项省市级重大科研专项,参与了多项行业存储标准及规范的制定,研发能力及人才具备竞争优势。
6、供应链优势
公司与上游主要原材料厂商(公司A、公司B、铠侠、SK海力士、南亚科技、Marvell等)建立了稳定的渠道合作关系,保证了主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企业级SSD生产的委外组装环节竞争充分,公司选择深科技、比亚迪精密等优质委外合作伙伴并予以品控赋能与监督,保证了产品加工端对下游客户的高质量、高效率交付,形成了稳定的供应链优势。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6,831.03万元、-64,165.44万元、-19,504.83万元和-36,148.85万元,尚未实现盈利,主要系:(1)宏观及存储行业发生周期波动及公司目前业务规模较小导致毛利水平较低;(2)公司持续保持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3)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处于较高水平,对公司业绩亏损产生一定影响;(4)公司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存货跌价准备导致资产减值损失较高。
公司预计2025年较2024年亏损增加,除上述原因外,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2025年上半年,受国际地缘政治和关税政策不确定性、AI相关的算力芯片短缺等影响,下游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存储市场供需关系阶段性失衡,国内企业级SSD市场价格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行,2025年下半年存储市场行情虽有回暖态势,但公司企业级SSD的销售价格受订单议价时间影响回升有所滞后;
(2)公司2024年下半年结合行情景气上行趋势和上游供应商部分型号NANDFlash即将停产等因素对NAND Flash进行了战略性采购备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公司预计2025年较2024年产品毛利率下降,亏损增加。
公司预计最早于2026年整体实现扭亏为盈,系基于2026年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毛利率提升、期间费用率降低、资产减值损失规模处于较低水平的预期。若公司未能按计划实现经营目标、遭遇存储行业下行周期盈利空间被压缩、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价格不及预期,则公司面临未来一定期间无法实现盈利的风险。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4,455.35万元,存在未弥补亏损,预计短期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由于较高的技术壁垒,全球企业级SSD市场呈现寡头竞争格局,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少数全球领先半导体存储公司手中,如三星、SK海力士、西部数据、美光、铠侠。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半导体存储产业的大力支持和国内企业技术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大普微、忆联信息、忆恒创源为代表的国内厂商整体市场份额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同时,个别国内消费级SSD厂商和主控芯片厂商如佰维存储、江波龙等也已开始探索企业级SSD业务布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仍处于发展早期,公司现阶段执行的定价政策有助于拓展下游市场领域、获取战略客户资源、增强客户粘性、快速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市占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中国企业级SSD市场正在从国际厂商寡头竞争的状态逐步向更加多元化竞争的格局演变,公司拥有自研主控芯片和固件算法,作为国产品牌代表厂商,同时面临全球行业龙头厂商和国内其他厂商的市场竞争。若主要竞争对手销售规模大幅增长,或者消费级SSD厂商、主控芯片厂商等新进入者进入企业级
SSD行业,并对市场竞争格局带来进一步冲击,则企业级SSD市场竞争态势将会加剧,抑或公司现阶段执行的定价政策不能持续,可能会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
(三)技术迭代风险
作为国内极少数具备“主控芯片+固件算法+模组”全栈自研能力的企业级SSD厂商,公司形成了主控芯片设计、固件算法、模组设计、验证测试四大类核心技术。随着AI、云计算、大数据等各数据中心应用场景对于企业级SSD在存储容量、传输速度、延迟、使用环境等性能要求持续提升,公司需要对产品持续进行代际更新和性能升级,以保持产品和技术竞争优势。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结合下游市场发展趋势,已着手研究PCIe 6.0系列产品。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跟进存储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或在技术研发方向上与市场发展趋势偏离,则可能无法在行业中保持原有的优势地位,并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0.46%、-26.36%、27.26%和-
0.75%,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因系:(1)公司企业级SSD价格受品牌竞争力、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市场供需情况及公司的销售策略等因素影响;(2)公司企业级SSD的销售成本主要受NAND Flash等关键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影响,且由于公司与主要NAND Flash厂商采取季度议价议量的采购方式并存在一定战略性采购备货,公司销售成本的波动具有一定滞后性。
半导体存储产业天然存在周期性和毛利率波动特征,加之公司处于业务发展早期,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上下游议价能力有限,毛利率抗波动能力有待加强。未来,若行业供需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行业价格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且公司在上下游议价能力上未能明显改善,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存在一定波动风险。
(五)原材料供应短缺及价格波动风险
企业级SSD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NAND Flash、主控芯片、DRAM,公司
对外采购主要原材料涉及的品牌包括公司A、铠侠、SK海力士、Marvell、南亚科技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企业级SSD销售成本产生波动,进而对公司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未来若受到地缘政治、进出口及关税政策、供应商重大事故等因素不利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此外,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变化发生较大波动,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产品销售成本增加,但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相应上涨,将会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净利润减少。
(六)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1,801.82万元、23,371.22万元、106,214.03万元和98,381.06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和在产品构成。公司根据下游市场需求及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管控存货规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9,489.54万元、14,129.23万元、15,398.65万元和22,738.25万元,公司已根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谨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来如出现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跌或旧代际存量产品销售周转放缓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七)特别表决权机制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机制,公司股东大普海德、大普海聚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比例为10:1。大普海德及大普海聚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亚飞控制的主体,分别持有公司13.72%和2.99%的股份;在特别表决权机制下,控股股东大普海德控制公司54.78%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杨亚飞通过大普海德、大普海聚合计控制公司66.74%的表决权。
公司的特别表决权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业绩不及预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持续扩大,但在存储行业下行周期超调、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发展早期业务规模较小的背景下,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公司业绩预期及前瞻性信息是基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及部分推测性假设基础上预测得出,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前瞻性信息中所包含的市场环境、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等外部和内部因素若不及预期,则将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例如:(1)若2026年度下游AI商业化加速、云计算增长等因素带来的需求增长不及预期,企业级SSD市场规模未达到预测水平,公司可能无法实现预期营业收入;(2)若本轮存储行业上行周期的持续时间和上行幅度不及预期,导致公司未能实现预期企业级SSD销售价格,公司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毛利率及净利润;(3)公司预计2025年和2026年将发生3.60-4.10亿元的研发投入,期间费用率将下降至15%-25%,资产减值损失保持稳定,若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费用控制或存货规模管理不及预期,无法实现前述预计费用及资产减值情况,公司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净利润。
综上所述,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全球企业级SSD市场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存储产品市场价格再次发生大幅下跌,或公司自身市场策略、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竞争能力下降,有可能面临营业收入、产品毛利率或净利润等业绩指标不及预期、整体扭亏为盈时间延后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9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466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大普微’,证券代码为‘301666’。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6,516,34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4
月16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4月16日
(三)股票简称:大普微
(四)股票代码:3016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6,216,36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3,621,636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516,34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9,700,017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6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4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38.0966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4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19.21%。
战略配售方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大普海德 | 53,856,000 | 12.35% | 2029年4月16日 |
| 深圳国中 | 40,962,600 | 9.39% | 其中6,827,100股为2027年4月16日,34,135,5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南京麒麟(SS) | 20,336,064 | 4.66% | 其中3,389,344股为2027年4月16日,16,946,72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大普友聚 | 18,000,000 | 4.13% | 其中3,000,000股为2027年4月16日,15,000,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大普源聚 | 14,358,600 | 3.29% | 其中2,393,100股为2027年4月16日,11,965,5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启赋国隆 | 14,247,900 | 3.27% | 其中2,374,650股为2027年4月16日,11,873,2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大普新聚 | 12,544,200 | 2.88% | 其中2,090,700股为2027年4月16日,10,453,5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大普海聚 | 11,756,400 | 2.70% | 2029年4月16日 | |
| 大普合聚 | 10,885,800 | 2.50% | 其中1,814,300股为2027年4月16日,9,071,5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招华招证 | 9,921,102 | 2.27% | 其中1,653,517股为2027年4月16日,8,267,58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中科国控 | 9,843,750 | 2.26% | 其中1,640,625股为2027年4月16日,8,203,12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北京国香 | 9,372,000 | 2.15% | 其中1,562,000股为2027年4月16日,7,810,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平湖泽奕 | 9,372,000 | 2.15% | 其中1,562,000股为2027年4月16日,7,810,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盈富泰克 | 8,209,800 | 1.88% | 其中1,368,300股为2027年4月16日,6,841,5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大普微聚 | 8,103,300 | 1.86% | 其中1,350,550股为2027年4月16日,6,752,7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诸暨盛吉 | 6,562,500 | 1.50% | 其中1,093,750股为2027年4月16日,5,468,7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众微首润 | 5,699,100 | 1.31% | 其中949,850股为2027年4月16日,4,749,2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龙岗基金(SS) | 5,699,100 | 1.31% | 其中949,850股为2027年4月16日,4,749,2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张慧民 | 5,699,100 | 1.31% | 其中949,850股为2027年4月16日,4,749,2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国盛芯耀 | 5,623,200 | 1.29% | 其中937,200股为2027年4月16日,4,686,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投控赛格 | 5,621,340 | 1.29% | 2027年12月31日 | |
| 时代信创十二号 | 5,592,024 | 1.28% | 其中932,004股为2027年12月30日,4,660,02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大普汇聚 | 5,554,680 | 1.27% | 2029年4月16日 | |
| 贵州国中 | 4,812,498 | 1.10% | 其中802,083股为2027年6月12日,4,010,41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广西陆海 | 4,812,498 | 1.10% | 其中802,083股为2027年6月12日,4,010,41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时代信创九号 | 4,593,750 | 1.05% | 其中765,625股为2027年4月16日,3,828,12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平湖泽微 | 4,500,000 | 1.03% | 其中750,000股为2027年4月16日,3,750,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橡树林 | 4,274,400 | 0.98% | 其中712,400股为2027年4月16日,3,562,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泽奕捌号 | 4,210,938 | 0.97% | 其中701,823股为2027年4月16日,3,509,11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时代信创伍号 | 4,104,900 | 0.94% | 其中684,150股为2027年4月16日,3,420,7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可可松 | 4,104,900 | 0.94% | 其中684,150股为2027年4月16日,3,420,7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中比基金(SS) | 4,061,460 | 0.93% | 其中676,910股为2027年4月16日,3,384,5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吴经胜 | 3,748,800 | 0.86% | 其中624,800股为2027年4月16日,3,124,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泽奕陆号 | 3,609,372 | 0.83% | 其中601,562股为2027年4月16日,3,007,81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平湖晟微 | 3,549,078 | 0.81% | 其中591,513股为2027年4月16日,2,957,56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时代信创十一号 | 3,484,191 | 0.80% | 其中1,882,731股为2027年12月30日,1,601,460股为2028年4月18日 | |
| 海通创新(CS) | 3,376,044 | 0.77% | 其中562,674股为2027年4月16日,2,813,37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尚融投资 | 3,281,250 | 0.75% | 其中546,875股为2027年4月16日,2,734,37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滋长泉 | 3,281,250 | 0.75% | 其中546,875股为2027年4月16日,2,734,37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茗晖数网 | 3,281,250 | 0.75% | 其中546,875股为2027年4月16日,2,734,37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众微共赢贰号 | 2,707,032 | 0.62% | 其中451,172股为2027年4月16日,2,255,86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成都碧鸿 | 2,305,992 | 0.53% | 其中384,332股为2027年12月30日,1,921,66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千山信健 | 2,296,872 | 0.53% | 其中382,812股为2027年4月16日,1,914,06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联普存算 | 1,968,750 | 0.45% | 其中328,125股为2027年4月16日,1,640,62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西安国中 | 1,874,400 | 0.43% | 其中312,400股为2027年4月16日,1,562,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龙岗金腾 | 1,804,686 | 0.41% | 其中300,781股为2027年4月16日,1,503,90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金产壹号 | 1,729,494 | 0.40% | 其中288,249股为2027年12月30日,1,441,24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投控超越 | 1,640,628 | 0.38% | 其中273,438股为2027年4月16日,1,367,19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博和投资 | 1,640,628 | 0.38% | 其中273,438股为2027年4月16日,1,367,19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众微共赢捌号 | 1,640,622 | 0.38% | 其中273,437股为2027年4月16日,1,367,18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温州成乔 | 1,614,192 | 0.37% | 其中269,032股为2027年12月30日,1,345,16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铠侠 | 1,500,000 | 0.34% | 其中250,000股为2027年4月16日,1,250,0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千帆企航 | 1,312,500 | 0.30% | 其中218,750股为2027年4月16日,1,093,75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漳龙海发 | 1,248,240 | 0.29% | 其中208,040股为2027年4月16日,1,040,20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温州方道 | 864,744 | 0.20% | 其中144,124股为2027年12月30日,720,620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尚融聚鑫 | 656,250 | 0.15% | 其中109,375股为2027年4月16日,546,875股为2027年12月31日 | |
| 千山缪斯 | 601,563 | 0.14% | 2027年12月31日 | |
| 国盈君和 | 280,992 | 0.06% | 2027年12月31日 | |
| 小计 | 157,138,308 | 90.00% | -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1,308,649 | 0.30% | 2028年4月16日 |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604,166 | 0.60% | 2027年4月16日 |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59,384 | 0.06% | 2027年4月16日 | |
|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85,069 | 0.25% | 2027年4月16日 | |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1,085,069 | 0.25% | 2027年4月16日 | |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651,041 | 0.15% | 2027年4月16日 | |
|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434,027 | 0.10% | 2027年4月16日 | |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518,769 | 0.12% | 2027年4月16日 | |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518,769 | 0.12% | 2027年4月16日 | |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9,384 | 0.06% | 2027年12月31日 | |
| 小计 | 8,724,327 | 2.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2,557,843 | 2.88% | 2026年4月16日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8,380,966 | 1.92% | 2026年10月16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3,958,500 | 3.20% | 2026年4月16日 | |
| 小计 | 34,897,309 | 8.00% | - | |
| 合计 | 436,216,360 | 100.00% | - | |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2.1.4条之“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46.08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约为201.01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保荐人核查,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96,217.56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综上,公司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DapuStor Corporation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39,259.47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亚飞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15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3年9月12日 |
| 住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501 |
| 邮政编码 | 518172 |
| 联系电话 | 0755-89932506 |
| 传真号码 | 0755-89932506 |
| 互联网网址 | www.dapustor.com |
| 电子信箱 | ir@dapustor.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 | 朱劲松 |
|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 0755-89932506 |
| 经营范围 | 数据存储技术产品、微电子芯片技术产品、智能系统产品、机器学习产品、软件产品、硬件产品、大数据产品、云存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技术产品、网络技术产品、通信技术及系统集成产品的研发、设计、测试、销售、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数据存储技术产品、微电子芯片技术产品、智能系统产品、机器学习产品、软件产品、硬件产品、大数据产品、云存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技术产品、网络技术产品、通信技术及系统集成产品的生产。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数据中心企业级SSD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 1 | 杨亚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德持股4,705.5980万股,通过大普海聚持股156.7520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43.5432万股,通过大普新聚持股10.2084万股,通过大普微聚持股22.4172万股,通过大普汇聚持股484.8494万股,合计5,423.3681万股 | 5,423.3681 | 13.8142% | - |
| 2 | 黄运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聚持股293.9100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217.7160万股,合计511.6260万股 | 511.6260 | 1.3032% | - |
| 3 | 陈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聚持股293.9100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163.2870万股,合计457.1970万股 | 457.1970 | 1.1646% | - |
| 4 | 朱劲松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德持股680.0020万股,通过大普友聚持股92.2734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217.7160万股,通过大普汇聚持股0.5555万股,合计990.5469万股 | 990.5469 | 2.5231% | - |
| 5 | 张庆 | 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6 | 池可 | 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平湖泽奕持股0.0759万股,通过平湖泽微持股2.7833万股,通过泽奕捌号持股12.3485万股,通过泽奕陆号持股5.0864万股,通过平湖晟微持股106.4730万股,合计126.7670万股 | 126.7670 | 0.3229% | - |
| 7 | 吴亮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 8 | 全智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9 | 王海龙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10 | 单羿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11 | 单阿敏 | 职工董事 | 2025年5月24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新聚持股29.9907万股,通过大普微聚持股2.8940万股,合计32.8847万股 | 32.8847 | 0.0838% | - |
| 12 | 李金星 | 副总经理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聚持股195.9404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163.2870万股,合计359.2274万股 | 359.2274 | 0.9150% | - |
| 13 | 吴源 | 副总经理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海聚持股97.9696万股,通过大普合聚持股108.8580万股,合计206.8276万股 | 206.8276 | 0.5268% | - |
| 14 | 程昭霞 | 财务总监 | 2023年9月11日—2026年9月10日 | - | 通过大普合聚持股174.1728万股,合计174.1728万股 | 174.1728 | 0.4436% | -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大普海德,实际控制人为杨亚飞,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大普海德直接持有公司13.72%股权。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规定,大普海德直接持有的股份具有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比例为10:1。因此,控股股东大普海德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拥有公司54.78%表决权,系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大普海德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平湖大普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9UDX1M | |||
| 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1日 | |||
| 注册资本 | 222.22万元人民币 | |||
| 实收资本 | 222.22万元人民币 |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亚飞 | |||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创业路2号6号楼272室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直接竞争关系 |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占比 | ||
| 杨亚飞 | 87.37% | |||
| 朱劲松 | 12.63%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 | |
| 总资产(万元) | 3,061.78 | 3,061.86 | ||
| 净资产(万元) | 1,511.61 | 1,511.65 | ||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
| 净利润(万元) | -0.04 | -373.07 |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杨亚飞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大普海德、大普海聚合计控制公司16.71%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规定,大普海德、大普海聚持有的股份具有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比例为10:1。综上,杨亚飞合计控制公司66.74%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亚飞,男,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5月至2016年3月,先后任美国高通公司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主任。2016年4月至2023年9月,先后任大普微有限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8家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大普新聚、大普海聚、大普合聚、大普微聚、微聚壹号、微聚贰号、微聚叁号、微聚肆号)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序号 | 持股平台 | 持股情况 |
| 1 | 大普新聚 | 直接持有发行人3.20%股份 |
| 2 | 大普海聚 | 直接持有发行人2.99%股份 |
| 3 | 大普合聚 | 直接持有发行人2.77%股份 |
| 4 | 大普微聚 | 直接持有发行人2.06%股份 |
| 5 | 微聚壹号 | 持有大普微聚32.30%份额 |
| 6 | 微聚贰号 | 持有大普微聚34.01%份额 |
| 7 | 微聚叁号 | 持有大普微聚7.29%份额 |
| 8 | 微聚肆号 | 持有大普微聚7.07%份额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1)大普微聚
| 名称 | 深圳大普微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天安数码城2栋B座503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EQ7R0D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胡岳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6年6月16日至2046年6月15日 |
截至2025年末,大普微聚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微聚贰号 | 有限合伙人 | 95.2140 | 34.0050 | 0.7019 | 2,755,527 |
| 微聚壹号 | 有限合伙人 | 90.4400 | 32.3000 | 0.6667 | 2,617,366 |
| 微聚叁号 | 有限合伙人 | 20.4000 | 7.2857 | 0.1504 | 590,383 |
| 微聚肆号 | 有限合伙人 | 19.8000 | 7.0714 | 0.1460 | 573,019 |
| 杨亚飞 | 有限合伙人 | 7.7460 | 2.7664 | 0.0571 | 224,172 |
| HUANG MINGDA | 有限合伙人 | 7.6000 | 2.7143 | 0.0560 | 219,947 |
| 杨俊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4286 | 0.0295 | 115,761 |
| 王宇峰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4286 | 0.0295 | 115,761 |
| 唐晓栋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0.7143 | 0.0147 | 57,881 |
| 徐锦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0.7143 | 0.0147 | 57,881 |
| 袁长海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0.4286 | 0.0088 | 34,728 |
| 张云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0.4286 | 0.0088 | 34,728 |
| 林清云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张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李斯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王倩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邱倩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刘伟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岳媛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曹仲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周涛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韩港霄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杨桂芬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费庆洋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2857 | 0.0059 | 23,152 |
| 潘金凤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卞帅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乔娇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朱健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兰东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姚友静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李鹏飞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赵寅达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蔡瑞芳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刘德键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康嫄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田椒陵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张瑾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2143 | 0.0044 | 17,364 |
| 刘观辉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张海月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刘纪伟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冷林林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陈飔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唐雪珍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胡南吉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王如意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李玲君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王安国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吴玉花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翟阿文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1429 | 0.0029 | 11,576 |
| 胡岳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3571 | 0.0074 | 28,940 |
| 合计 | - | 280.0000 | 100.0000 | 2.0640 | 8,103,300 |
(2)微聚壹号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微聚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BMRNWY95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莹莹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2-05-30至2052-05-29 |
截至2025年末,微聚壹号有限合伙人苟铎已从发行人离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保留了部分份额,除此之外,微聚壹号其他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微聚壹号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张吉兴 | 有限合伙人 | 5.6000 | 6.1920 | 0.0413 | 162,066 |
| 葛春志 | 有限合伙人 | 5.2000 | 5.7497 | 0.0383 | 150,490 |
| 任培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5285 | 0.0369 | 144,702 |
| 罗安 | 有限合伙人 | 4.4300 | 4.8983 | 0.0327 | 128,206 |
| 何国兴 | 有限合伙人 | 4.2000 | 4.6440 | 0.0310 | 121,550 |
| 王文强 | 有限合伙人 | 4.0300 | 4.4560 | 0.0297 | 116,630 |
| 杨州 | 有限合伙人 | 4.0300 | 4.4560 | 0.0297 | 116,630 |
| 张文刚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4228 | 0.0295 | 115,761 |
| 李东起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4228 | 0.0295 | 115,761 |
| 王昆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4228 | 0.0295 | 115,761 |
| 夏城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4.4228 | 0.0295 | 115,761 |
| 曾婷 | 有限合伙人 | 3.6300 | 4.0137 | 0.0268 | 105,053 |
| 司冰 | 有限合伙人 | 3.2300 | 3.5714 | 0.0238 | 93,477 |
| 代宁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3.5383 | 0.0236 | 92,609 |
| 孔紫阳 | 有限合伙人 | 3.1700 | 3.5051 | 0.0234 | 91,741 |
| 曹倩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3171 | 0.0221 | 86,821 |
| 马会杰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3171 | 0.0221 | 86,821 |
| 莫雄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1.3268 | 0.0088 | 34,728 |
| 曹鹏飞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苟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容康权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朱江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孙兴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夏好松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喻明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057 | 0.0074 | 28,940 |
| 蒋朴春 | 有限合伙人 | 0.9000 | 0.9951 | 0.0066 | 26,046 |
| 唐礼贤 | 有限合伙人 | 0.9000 | 0.9951 | 0.0066 | 26,046 |
| 黄旭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8846 | 0.0059 | 23,152 |
| 罗长青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0.8846 | 0.0059 | 23,152 |
| 曹伟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陈明春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赵静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戴发盛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李玉先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李重阳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陆洲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孙静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田建平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王成忠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吴增坤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许仕波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余仲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张璨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张国亮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6634 | 0.0044 | 17,364 |
| 梅亚军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4423 | 0.0029 | 11,576 |
| 武艺 | 有限合伙人 | 0.2680 | 0.2963 | 0.0020 | 7,756 |
| 印中举 | 有限合伙人 | 0.2660 | 0.2941 | 0.0020 | 7,698 |
| 朱庆春 | 有限合伙人 | 0.0660 | 0.0730 | 0.0005 | 1,910 |
| 李莹莹 | 普通合伙人 | 1.1200 | 1.2384 | 0.0083 | 32,413 |
| 合计 | - | 90.4400 | 100.0000 | 0.6667 | 2,617,366 |
(3)微聚贰号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微聚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BPDLX83B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黄粤玲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2-05-30至2052-05-29 |
截至2025年末,微聚贰号有限合伙人朱义华已从发行人离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保留了部分份额,除此之外,微聚贰号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刘术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5.2513 | 0.0369 | 144,702 |
| 李真 | 有限合伙人 | 4.6000 | 4.8312 | 0.0339 | 133,126 |
| 杨自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3.3609 | 0.0236 | 92,609 |
| 郭少敏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1508 | 0.0221 | 86,821 |
| 卢保锋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1508 | 0.0221 | 86,821 |
| 段丽丽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3.1508 | 0.0221 | 86,821 |
| 任仕飞 | 有限合伙人 | 2.8000 | 2.9407 | 0.0206 | 81,033 |
| 李达 | 有限合伙人 | 2.6300 | 2.7622 | 0.0194 | 76,113 |
| 白亮 | 有限合伙人 | 2.4300 | 2.5521 | 0.0179 | 70,325 |
| 刘伟 | 有限合伙人 | 2.4000 | 2.5206 | 0.0177 | 69,457 |
| 甘意强 | 有限合伙人 | 2.4000 | 2.5206 | 0.0177 | 69,457 |
| 申凌海 | 有限合伙人 | 2.4000 | 2.5206 | 0.0177 | 69,457 |
| 黎明 | 有限合伙人 | 2.2000 | 2.3106 | 0.0162 | 63,669 |
| 孙楷伦 | 有限合伙人 | 2.1600 | 2.2686 | 0.0159 | 62,511 |
| 周虹利 | 有限合伙人 | 2.0300 | 2.1320 | 0.0150 | 58,749 |
| 颜成建 | 有限合伙人 | 2.0300 | 2.1320 | 0.0150 | 58,749 |
| 许世猛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龙俊桥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丁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刘来财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代广周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吴侑林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孙通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阙政标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李照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郑涛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栾文兵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1005 | 0.0147 | 57,881 |
| 吕禄芳 | 有限合伙人 | 1.9380 | 2.0354 | 0.0143 | 56,086 |
| 胡凯文 | 有限合伙人 | 1.9000 | 1.9955 | 0.0140 | 54,987 |
| 廖聚明 | 有限合伙人 | 1.9000 | 1.9955 | 0.0140 | 54,987 |
| 刘明国 | 有限合伙人 | 1.8380 | 1.9304 | 0.0135 | 53,192 |
| 李龙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8905 | 0.0133 | 52,093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颜晶 | 有限合伙人 | 1.7380 | 1.8254 | 0.0128 | 50,298 |
| 卫磊 | 有限合伙人 | 1.6000 | 1.6804 | 0.0118 | 46,305 |
| 余小龙 | 有限合伙人 | 1.6000 | 1.6804 | 0.0118 | 46,305 |
| 陈富玉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5754 | 0.0111 | 43,411 |
| 李贵荣 | 有限合伙人 | 1.4000 | 1.4704 | 0.0103 | 40,517 |
| 唐晓栋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1.2603 | 0.0088 | 34,728 |
| 杨贺翔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1.2603 | 0.0088 | 34,728 |
| 朱义华 | 有限合伙人 | 1.0800 | 1.1343 | 0.0080 | 31,256 |
| 张凯强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涂牧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王陆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吉中兵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温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薛微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0503 | 0.0074 | 28,940 |
| 陈子和 | 有限合伙人 | 0.1200 | 0.1260 | 0.0009 | 3,473 |
| 黄粤玲 | 普通合伙人 | 1.1200 | 1.1763 | 0.0083 | 32,413 |
| 合计 | - | 95.2140 | 100.0000 | 0.7019 | 2,755,527 |
(4)微聚叁号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微聚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CPCRBM0U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廖丹雨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3-06-30至2073-06-29 |
截至2025年末,微聚叁号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谢志明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9.8039 | 0.0147 | 57,881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彭飞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5.8824 | 0.0088 | 34,728 |
| 袁长海 | 有限合伙人 | 0.8000 | 3.9216 | 0.0059 | 23,152 |
| 达文清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黄凯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林彬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万青波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王飞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王济安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张辽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梅泽宇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蔡位森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曹振波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曾德兵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崔志勇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段一杰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耿红杰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韩璐瑶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李诚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李文捷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梁兴开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林创龙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刘晓鹏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马亚希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邵蔚然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汤陈蕾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王丽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翁大平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夏冲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余威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余园凯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张智渊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张子豪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张紫威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朱明鸿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1.9608 | 0.0029 | 11,576 |
| 方俊铭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高乡月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田瑞千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田泽民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吴季恒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吴毓翔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严传威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周尧豪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0.9804 | 0.0015 | 5,788 |
| 廖丹雨 | 普通合伙人 | 0.6000 | 2.9412 | 0.0044 | 17,364 |
| 合计 | - | 20.4000 | 100.0000 | 0.1504 | 590,383 |
(5)微聚肆号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微聚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D93YB59P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傅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3-12-22至2073-12-21 |
截至2025年末,微聚肆号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余桉 | 有限合伙人 | 1.6000 | 8.0800 | 0.0118 | 46,305 |
| 郑涛 | 有限合伙人 | 1.4000 | 7.0700 | 0.0103 | 40,517 |
| 李欢欢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6.0600 | 0.0088 | 34,728 |
| 单阿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0500 | 0.0074 | 28,940 |
| 栾文兵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0500 | 0.0074 | 28,940 |
| 马娜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0500 | 0.0074 | 28,940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王陆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0500 | 0.0074 | 28,940 |
| 郭济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3.0300 | 0.0044 | 17,364 |
| 刘伟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3.0300 | 0.0044 | 17,364 |
| 陈喜爱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达文清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冯文涛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龚国靖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韩栖林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康嫄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李彬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林文韬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倪向敏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邵宁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王宁宁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肖湘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谢丽桃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徐泳仪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于博洋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曾冬长 | 有限合伙人 | 0.3000 | 1.5200 | 0.0022 | 8,682 |
| 姜松涛 | 有限合伙人 | 0.3000 | 1.5200 | 0.0022 | 8,682 |
| 廖海锐 | 有限合伙人 | 0.3000 | 1.5200 | 0.0022 | 8,682 |
| 杨旭明 | 有限合伙人 | 0.3000 | 1.5200 | 0.0022 | 8,682 |
| 曾德兵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翟阿文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靖帅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李斯奇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廖丹雨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柳依依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唐晓栋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罗宇涵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梅泽宇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彭飞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史晓明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谭国林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韦东辉 | 有限合伙人 | 0.2000 | 1.0100 | 0.0015 | 5,788 |
| 陈东文 | 有限合伙人 | 0.1000 | 0.5100 | 0.0007 | 2,894 |
| 田泽民 | 有限合伙人 | 0.1000 | 0.5100 | 0.0007 | 2,894 |
| 傅元 | 普通合伙人 | 0.4000 | 2.0200 | 0.0029 | 11,576 |
| 合计 | - | 19.8000 | 100.0000 | 0.1460 | 573,019 |
(6)大普新聚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新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ACEGU2U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媛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1年4月23日至2051年4月22日 |
截至2025年末,大普新聚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孟鹏涛 | 有限合伙人 | 28.0000 | 6.4368 | 0.2057 | 807,443 |
| 程波 | 有限合伙人 | 24.0000 | 5.5172 | 0.1763 | 692,094 |
| 方浩俊 | 有限合伙人 | 24.0000 | 5.5172 | 0.1763 | 692,094 |
| 杨崇朋 | 有限合伙人 | 24.0000 | 5.5172 | 0.1763 | 692,094 |
| 杨颖 | 有限合伙人 | 24.0000 | 5.5172 | 0.1763 | 692,094 |
| 许重府 | 有限合伙人 | 16.0000 | 3.6782 | 0.1175 | 461,396 |
| 郭超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2.7586 | 0.0881 | 346,047 |
| 韦秋初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2.7586 | 0.0881 | 346,047 |
| 张广庆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2.7586 | 0.0881 | 346,047 |
| 周辉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2.7586 | 0.0881 | 346,047 |
| 单阿敏 | 有限合伙人 | 10.4000 | 2.3908 | 0.0764 | 299,907 |
| 韩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2.2989 | 0.0735 | 288,372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刘绍全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2.2989 | 0.0735 | 288,372 |
| 王陆 | 有限合伙人 | 9.0000 | 2.0690 | 0.0661 | 259,535 |
| 吕涛 | 有限合伙人 | 9.0000 | 2.0690 | 0.0661 | 259,535 |
| 冯涛 | 有限合伙人 | 8.8300 | 2.0299 | 0.0649 | 254,633 |
| 陆震熙 | 有限合伙人 | 8.8000 | 2.0230 | 0.0646 | 253,768 |
| 朱庆春 | 有限合伙人 | 8.2000 | 1.8851 | 0.0602 | 236,465 |
| 黄朋 | 有限合伙人 | 8.0300 | 1.8460 | 0.0590 | 231,563 |
| 武艺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8391 | 0.0588 | 230,698 |
| 印中举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8391 | 0.0588 | 230,698 |
| 余霄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8391 | 0.0588 | 230,698 |
| 张忠华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8391 | 0.0588 | 230,698 |
| 俞伟 | 有限合伙人 | 7.1700 | 1.6483 | 0.0527 | 206,763 |
| 潘芹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1.6092 | 0.0514 | 201,861 |
| 万红波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1.6092 | 0.0514 | 201,861 |
| 杨胡 | 有限合伙人 | 6.4000 | 1.4713 | 0.0470 | 184,558 |
| 朱佳齐 | 有限合伙人 | 6.0300 | 1.3862 | 0.0443 | 173,889 |
| 曹学明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3793 | 0.0441 | 173,023 |
| 伦建坤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3793 | 0.0441 | 173,023 |
| 马远鹏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3793 | 0.0441 | 173,023 |
| 王冰春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3793 | 0.0441 | 173,023 |
| 刘元兵 | 有限合伙人 | 5.6000 | 1.2874 | 0.0411 | 161,489 |
| 石龙飞 | 有限合伙人 | 5.4000 | 1.2414 | 0.0397 | 155,721 |
| 袁勇奋 | 有限合伙人 | 5.2000 | 1.1954 | 0.0382 | 149,954 |
| 李保花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1494 | 0.0367 | 144,186 |
| 林格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1494 | 0.0367 | 144,186 |
| 王超 | 有限合伙人 | 4.4000 | 1.0115 | 0.0323 | 126,884 |
| 张同锋 | 有限合伙人 | 4.4000 | 1.0115 | 0.0323 | 126,884 |
| 平瑜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0.9195 | 0.0294 | 115,349 |
| 王晋强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0.9195 | 0.0294 | 115,349 |
| 王俊鹿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0.9195 | 0.0294 | 115,349 |
| 杨亚飞 | 有限合伙人 | 3.5400 | 0.8138 | 0.0260 | 102,084 |
| 李根 | 有限合伙人 | 0.6000 | 0.1379 | 0.0044 | 17,302 |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刘媛 | 普通合伙人 | 24.0000 | 5.5172 | 0.1763 | 692,094 |
| 合计 | - | 435.0000 | 100.0000 | 3.1952 | 12,544,200 |
(7)大普海聚
| 名称 | 深圳大普海聚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天安数码城2栋B座501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4YXB4B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亚飞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8年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截至2025年末,除李卫军外,大普海聚的合伙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卫军参与了公司创立,曾担任公司董事于2024年10月离任、曾兼职公司首席科学家于2024年3月辞任。大普海聚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陈祥 | 有限合伙人 | 7.500 | 25.0000 | 0.7486 | 2,939,100 |
| 黄运新 | 有限合伙人 | 7.500 | 25.0000 | 0.7486 | 2,939,100 |
| 李金星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6.6667 | 0.4991 | 1,959,400 |
| 李卫军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11.6667 | 0.3494 | 1,371,580 |
| 吴源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8.3333 | 0.2495 | 979,700 |
| 杨亚飞 | 普通合伙人 | 4.000 | 13.3333 | 0.3993 | 1,567,520 |
| 合计 | - | 30.000 | 100.0000 | 2.9945 | 11,756,400 |
(8)大普合聚
| 名称 | 共青城大普合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ACEGFX3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金星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1年4月23日至2051年4月22日 |
截至2025年末,大普合聚合伙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 朱劲松 | 有限合伙人 | 80.0000 | 20.0000 | 0.5546 | 2,177,160 |
| 黄运新 | 有限合伙人 | 80.0000 | 20.0000 | 0.5546 | 2,177,160 |
| 程昭霞 | 有限合伙人 | 64.0000 | 16.0000 | 0.4436 | 1,741,728 |
| 陈祥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15.0000 | 0.4159 | 1,632,870 |
| 吴源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 | 10.0000 | 0.2773 | 1,088,580 |
| 杨亚飞 | 有限合伙人 | 16.0000 | 4.0000 | 0.1109 | 435,432 |
| 李金星 | 普通合伙人 | 60.0000 | 15.0000 | 0.4159 | 1,632,870 |
| 合计 | - | 400.0000 | 100.0000 | 2.7728 | 10,885,800 |
(二)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大普海德 | 53,856,000 | 13.72% | 53,856,000 | 1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 |
| 深圳国中 | 40,962,600 | 10.43% | 40,962,600 | 9.39%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 | - |
| 南京麒麟(SS) | 20,336,064 | 5.18% | 20,336,064 | 4.66% | - | |
| 大普友聚 | 18,000,000 | 4.58% | 18,000,000 | 4.13% | - | |
| 大普源聚 | 14,358,600 | 3.66% | 14,358,600 | 3.29% | - | |
| 启赋国隆 | 14,247,900 | 3.63% | 14,247,900 | 3.27% |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大普新聚 | 12,544,200 | 3.20% | 12,544,200 | 2.88% | 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员工持股平台 |
| 大普海聚 | 11,756,400 | 2.99% | 11,756,4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
| 大普合聚 | 10,885,800 | 2.77% | 10,885,800 | 2.50%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员工持股平台 |
| 招华招证 | 9,921,102 | 2.53% | 9,921,102 | 2.27% | - | |
| 中科国控 | 9,843,750 | 2.51% | 9,843,750 | 2.26% | - | |
| 北京国香 | 9,372,000 | 2.39% | 9,372,000 | 2.15% | - | |
| 平湖泽奕 | 9,372,000 | 2.39% | 9,372,000 | 2.15% | - | |
| 盈富泰克 | 8,209,800 | 2.09% | 8,209,800 | 1.88% | - | |
| 大普微聚 | 8,103,300 | 2.06% | 8,103,300 | 1.86% | 员工持股平台 | |
| 诸暨盛吉 | 6,562,500 | 1.67% | 6,562,500 | 1.50% | - | |
| 众微首润 | 5,699,100 | 1.45% | 5,699,100 | 1.31% | - | |
| 龙岗基金(SS) | 5,699,100 | 1.45% | 5,699,100 | 1.31% | - | |
| 张慧民 | 5,699,100 | 1.45% | 5,699,100 | 1.31% | - | |
| 国盛芯耀 | 5,623,200 | 1.43% | 5,623,200 | 1.29% | - | |
| 投控赛格 | 5,621,340 | 1.43% | 5,621,340 | 1.29% | - | |
| 时代信创十二号 | 5,592,024 | 1.42% | 5,592,024 | 1.28% | - | |
| 大普汇聚 | 5,554,680 | 1.41% | 5,554,680 | 1.27% | - | |
| 贵州国中 | 4,812,498 | 1.23% | 4,812,498 | 1.10% | - | |
| 广西陆海 | 4,812,498 | 1.23% | 4,812,498 | 1.10% | - | |
| 时代信创九号 | 4,593,750 | 1.17% | 4,593,750 | 1.05% | - | |
| 平湖泽微 | 4,500,000 | 1.15% | 4,500,000 | 1.03% | - | |
| 橡树林 | 4,274,400 | 1.09% | 4,274,400 | 0.98% | - | |
| 泽奕捌号 | 4,210,938 | 1.07% | 4,210,938 | 0.97% | - | |
| 时代信创伍号 | 4,104,900 | 1.05% | 4,104,900 | 0.94% | - | |
| 可可松 | 4,104,900 | 1.05% | 4,104,900 | 0.94% | - | |
| 中比基金(SS) | 4,061,460 | 1.03% | 4,061,460 | 0.93% |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吴经胜 | 3,748,800 | 0.95% | 3,748,800 | 0.86% | - | |
| 泽奕陆号 | 3,609,372 | 0.92% | 3,609,372 | 0.83% | - | |
| 平湖晟微 | 3,549,078 | 0.90% | 3,549,078 | 0.81% | - | |
| 时代信创十一号 | 3,484,191 | 0.89% | 3,484,191 | 0.80% | - | |
| 海通创新(CS) | 3,376,044 | 0.86% | 3,376,044 | 0.77% | - | |
| 尚融投资 | 3,281,250 | 0.84% | 3,281,250 | 0.75% | - | |
| 滋长泉 | 3,281,250 | 0.84% | 3,281,250 | 0.75% | - | |
| 茗晖数网 | 3,281,250 | 0.84% | 3,281,250 | 0.75% | - | |
| 众微共赢贰号 | 2,707,032 | 0.69% | 2,707,032 | 0.62% | - | |
| 成都碧鸿 | 2,305,992 | 0.59% | 2,305,992 | 0.53% | - | |
| 千山信健 | 2,296,872 | 0.59% | 2,296,872 | 0.53% | - | |
| 联普存算 | 1,968,750 | 0.50% | 1,968,750 | 0.45% | - | |
| 西安国中 | 1,874,400 | 0.48% | 1,874,400 | 0.43% | - | |
| 龙岗金腾 | 1,804,686 | 0.46% | 1,804,686 | 0.41% | - | |
| 金产壹号 | 1,729,494 | 0.44% | 1,729,494 | 0.40% | - | |
| 投控超越 | 1,640,628 | 0.42% | 1,640,628 | 0.38% | - | |
| 博和投资 | 1,640,628 | 0.42% | 1,640,628 | 0.38% | - | |
| 众微共赢捌号 | 1,640,622 | 0.42% | 1,640,622 | 0.38% | - | |
| 温州成乔 | 1,614,192 | 0.41% | 1,614,192 | 0.37% | - | |
| 铠侠 | 1,500,000 | 0.38% | 1,500,000 | 0.34% | - | |
| 千帆企航 | 1,312,500 | 0.33% | 1,312,500 | 0.30% | - | |
| 漳龙海发 | 1,248,240 | 0.31% | 1,248,240 | 0.29% | - | |
| 温州方道 | 864,744 | 0.22% | 864,744 | 0.20% | - | |
| 尚融聚鑫 | 656,250 | 0.17% | 656,250 | 0.15% | - | |
| 千山缪斯 | 601,563 | 0.15% | 601,563 | 0.14% | - | |
| 国盈君和 | 280,992 | 0.07% | 280,992 | 0.06% | - | |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308,649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604,166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259,384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085,069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 | 1,085,069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651,041 | 0.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434,027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518,769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 | - | 518,769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259,384 | 0.06% | 锁定至2027年12月31日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380,966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 小计 | 392,594,724 | 100.00% | 409,700,017 | 93.92%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2,557,843 | 2.88% | 无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3,958,500 | 3.20% | 无 | - |
| 小计 | - | - | 26,516,343 | 6.08% | - | - |
| 合计 | 392,594,724 | 100.00% | 436,216,360 | 100.00% | - | - |
注1: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3:因公司2024年12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均涉及持有部分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的情况,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和上市后12个月,以孰晚为准,具体股东及限售期限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之“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之“(十二)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4,758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
票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大普海德 | 5,385.60 | 1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深圳国中 | 4,096.26 | 9.39%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 3 | 南京麒麟(SS) | 2,033.61 | 4.66% | |
| 4 | 大普友聚 | 1,800.00 | 4.13% | |
| 5 | 大普源聚 | 1,435.86 | 3.29% | |
| 6 | 启赋国隆 | 1,424.79 | 3.27% | |
| 7 | 大普新聚 | 1,254.42 | 2.88% | |
| 8 | 大普海聚 | 1,175.64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9 | 大普合聚 | 1,088.58 | 2.50%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 10 | 招华招证 | 992.11 | 2.27% | |
| 总计 | 20,686.87 | 47.44% | - | |
本次在深交所上市前持有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有表决权数量及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表决权数量(万票) | 表决权比例 | |
| 普通股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
| 1 | 大普海德 | - | 5,385.60 | 53,856.00 | 52.45% |
| 2 | 大普海聚 | - | 1,175.64 | 11,756.40 | 11.45% |
| 3 | 深圳国中 | 4,096.26 | - | 4,096.26 | 3.99% |
| 4 | 南京麒麟(SS) | 2,033.61 | - | 2,033.61 | 1.98% |
| 5 | 大普友聚 | 1,800.00 | - | 1,800.00 | 1.75% |
| 6 | 大普源聚 | 1,435.86 | - | 1,435.86 | 1.40% |
| 7 | 启赋国隆 | 1,424.79 | - | 1,424.79 | 1.39% |
| 8 | 大普新聚 | 1,254.42 | - | 1,254.42 | 1.22% |
| 9 | 大普合聚 | 1,088.58 | - | 1,088.58 | 1.06% |
| 10 | 招华招证 | 992.11 | - | 992.11 | 0.97% |
七、战略配售整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308,649 | 60,302,545.92 | 24个月 |
| 2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604,166 | 119,999,969.28 | 12个月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259,384 | 11,952,414.72 | 12个月 |
| 4 |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85,069 | 49,999,979.52 | 12个月 |
| 5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1,085,069 | 49,999,979.52 | 12个月 | |
| 6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651,041 | 29,999,969.28 | 12个月 | |
| 7 |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434,027 | 19,999,964.16 | 12个月 | |
| 8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518,769 | 23,904,875.52 | 12个月 | |
| 9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518,769 | 23,904,875.52 | 12个月 | |
| 10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9,384 | 11,952,414.72 | 限售至2027年12月31日 |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60.41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97%。
设立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备案日期:2026年1月8日
产品编码:SBKS03
募集资金规模:12,0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2,000.00万元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共35人,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1 | 杨亚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350.00 | 11.2500% |
| 2 | 朱劲松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250.00 | 10.4167% |
| 3 | 陈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5.0000% |
| 4 | 黄运新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550.00 | 4.5833% |
| 5 | 程昭霞 | 财务总监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480.00 | 4.0000% |
| 6 | 李金星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100.00 | 9.1667% |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7 | 吴源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8.3333% |
| 8 | 单阿敏 | 职工董事、 综合支持部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500.00 | 4.1667% |
| 9 | 刘媛 |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10 | 朱江 | 网络市场部 负责人 | 无锡联芯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1 | 黄明达 | 新业务拓展部 负责人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2 | 孟鹏涛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3 | 杨崇朋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4 | 方浩俊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5 | 郭超 | 芯片研发 资深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6 | 韦秋初 | 芯片研发 资深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7 | 杨俊 | 芯片研发 资深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8 | 王宇峰 | 芯片研发总监 | 无锡联芯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9 | 杨颖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0 | 程波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1 | 周辉 | 产品研发 资深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2 | 吕涛 | 产品研发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3 | 许重府 | 产品研发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4 | 王晋强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5 | 李欢欢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6 | 刘伟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170.00 | 1.4167% |
| 27 | 栾文兵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28 | 郑涛 | 销售总监 | 成都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9 | 刘术方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0 | 王俊鹿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1 | 张忠华 | 产品市场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2 | 李真 | 产品市场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3 | 袁长海 | 行业拓展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4 | 段丽丽 | 策略采购 资深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5 | 李保花 | 财务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合计 | 12,000.00 | 100.00% | ||||
注1: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3,621,636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6.0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大普微尚未盈利,不适用市盈率。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8.5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由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实施)、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证裕投
资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0.8649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3.00%(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60.41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97%;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81.1512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1.03%。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791.8309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97.9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21.9050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97.9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93.8809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95.8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14556105%,有效申购倍数为4,660.78558倍。
根据《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6年4月8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3,909,912股,缴款认购金额640,968,744.96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8,588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20,938,809股,缴款认购金额964,860,318.72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国泰海通包销,国泰海通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588股,包销金额为2,238,935.04元。国泰海通包销
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1,00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129.5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7,878.9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0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3,129.51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 项目 | 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0,050.43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50.00 |
| 律师费用 | 1,020.00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26.42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82.66 |
| 总计 | 13,129.51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3.0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87,878.99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41元/股(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4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计〔2025〕16343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2025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92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2026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海通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1 | 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 | 15001788866635 |
| 2 | 中国银行深圳大运城支行 | 744580974673 |
| 3 | 招商银行深圳龙城支行 | 755936994710008 |
| 4 | 兴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 338090100199301666 |
| 5 | 华夏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 10864000001371745 |
| 6 | 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 | 8110301012100864439 |
| 7 | 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 | 8110301012800864444 |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 | 79340078801200002551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6年3月2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 传真 | 021-38670666 |
| 保荐代表人 | 曹岳承、王辉政 |
| 联系人 | 曹岳承、王辉政 |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泰海通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曹岳承、王辉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曹岳承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2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沪硅产业(688126.SH)、新日股份(603787.SH)、盛美上海(688082.SH)、中巨芯(688549.SH)、华瓷股份(001216.SZ)、醋化股份(603968.SH)、岱美股份(603730.SH)等IPO项目,沪硅产业(688126.SH)、大东方(600327.SH)、云内动力(000903.SZ)等再融资项目,云内动力
(000903.SZ)等并购重组项目。曹岳承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辉政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恒为科技(603496.SH)、豪能股份(603809.SH)、高斯贝尔(002848.SZ)等IPO项目,蓝天燃气(605368.SH)、豪能股份(603809.SH)、安图生物(603658.SH)、道氏技术(300409.SZ)等再融资项目,蓝天燃气(605368.SH)、道氏技术(300409.SZ)、蓝焰控股(000968.SZ)等并购重组项目。王辉政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普海德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若本企业所持的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10月1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
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五、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八、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亚飞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由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亚飞控制的股东大普海聚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若本企业所持的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10月1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五、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八、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运新、陈祥、朱劲松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单阿敏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并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金星、吴源及程昭霞出具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其他56名股东承诺
(1)南京麒麟、大普友聚、大普源聚、启赋国隆、大普新聚、招华招证、大普合聚、北京国香、平湖泽奕、盈富泰克、大普微聚、投控赛格、众微首润、龙岗基金、张慧民、国盛芯耀、橡树林、时代信创伍号、可可松、吴经胜、漳龙海发、平湖晟微、国盈君和、铠侠、平湖泽微、中比基金、海通创新、尚融投资、尚融聚鑫、中科国控、千帆企航、投控超越、诸暨盛吉、泽奕陆号、时代信创九号、千山信健、杭州滋长泉、众微共赢捌号、联普存算、茗晖数网、博和投资、泽奕捌号、众微共赢贰号、龙岗金腾、千山缪斯等45名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2)深圳国中、西安国中等2名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5)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3)股东贵州国中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E-2轮融资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6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6)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4)股东广西陆海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E-2轮融资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6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5)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5)温州成乔、温州方道、时代信创十二号、成都碧鸿、金产壹号等5名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E+轮融资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6)股东时代信创十一号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股份交割之日,即2024年12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就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的相应股份,自取得之日(指股份交割之日,即2025年4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股东大普汇聚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在发行人202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取得的462.8900万股股份,自取得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普海德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前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按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直接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国中、贵州国中、西安国中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前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按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直接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麒麟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前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按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直接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平湖泽奕、平湖泽微、泽奕捌号、泽奕陆号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前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按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直接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亚飞控制的股东大普海聚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适用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前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按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四、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在直接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且本企业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按届时相关规定为准予以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
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二)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股份数量、回购期限以及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12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60%;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1)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除不可抗力外,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10%,但不超过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和“(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大普海德出具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杨亚飞出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相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企业级SSD领域的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企业承诺严格履行本企业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企业违反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五、在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
范围内,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张庆承诺
公司董事张庆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五、在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5、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
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五、在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为保护上市后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附件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三、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一、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附件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企业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启动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依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四、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
的其他期限)内,将推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业务享有优先受让权。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业务享有优先受让权。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国泰海通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因我们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或津贴;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3、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如有)依法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3、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上述第2项不适用于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3项不适用于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出具如下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如下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的资金被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本企业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的资金,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的资金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本人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的资金,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除己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以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五)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关于加强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主动放弃对大普海德、大普海聚以及发行人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大普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本人通过大普海德和大普海聚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大普海德的少数股东朱劲松、大普海聚的出资人黄运新、陈祥、李金星、李卫军和吴源承诺
(1)大普海德的少数股东朱劲松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认并尊重杨亚飞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他人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杨亚飞对发行人行使控制权。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大普海聚的出资人李卫军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认并尊重杨亚飞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他人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杨亚飞对发行人行使控制权。
2)鉴于大普海聚其他合伙人均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持大普海聚现有合伙人结构的稳定,本人拟比照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针对大普海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大普海聚的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大普海聚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②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大普海聚的财产份额。
③在符合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若转让所持有的大普海聚财产份额,只能向大普海聚现有其他仍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进行该等转让。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大普海聚的出资人黄运新、陈祥、李金星和吴源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认并尊重杨亚飞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他人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杨亚飞对发行人行使控制权。
2)为维持大普海聚现有合伙人结构的稳定,本人针对大普海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在符合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若转让所持有的大普海聚财产份额,只能向大普海聚现有其他仍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进行该等转让。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