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明电子(301682)_公司公告_宏明电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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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05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 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 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 露的管理、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内部报告制度、军工信息的保密及信息披露程 序、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 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 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成都 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明确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内容与方式、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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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沟 通与联系;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通过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股东投票机制

1、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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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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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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