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rant Thornton 致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 号 赛特广场5 层 邮编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第110A005157 号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 性是日照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Grant Thornton
致同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日照港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H 你音通合丸
同 市事务所
通合伙 2
我同会 11000000
110101560095 陈都扇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晶晶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东晓 110101560598
中国·北京
二0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