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任永强 | 朱迈进 | 汪树青 |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王 威 | 周崇沂 | 黄伟德 |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李润生 | 赵劲松 | 王祖温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名: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黄伟德 | 王 威 | 赵劲松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于震宏 | 田 超 | 陈建荣 |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 张 勇 | 倪艺丹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 9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9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 10
(四)股份登记情况 ...... 11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1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 11
(二)股票面值 ...... 11
(三)发行数量 ...... 11
(四)发行方式 ...... 11
(五)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 11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 12
(七)发行对象 ...... 12
(八)限售期安排 ...... 13
(九)上市地点 ...... 13
(十)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13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7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 17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7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21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21(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22
(六)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 22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23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4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24
(二)发行人律师 ...... 25
(三)审计机构 ...... 25
(四)验资机构 ......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7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 27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 28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8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 28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29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9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1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2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审计机构声明 ...... 34
验资机构声明 ...... 35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7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37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中远海能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定价基准日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9月22日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董事会
| 董事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元、万元、亿元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5年
月
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作出《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方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5年
月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月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3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上市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25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9日止,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海通的发行专用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0月11日出具了XYZH/2025BJAA13B049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10月9日17:00止,国泰海通证券实际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在指定账户缴存金额共计人民币7,999,999,994.88元(大写:柒拾玖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捌角捌分),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2025年10月10日,国泰海通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
月
日出具了XYZH/2025BJAA13B049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
月
日止,中远海能本次发行694,444,4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4.88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20,489,715.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79,510,279.3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694,444,444.00元(大写:陆亿玖仟肆佰肆拾肆万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7,285,065,835.32元(大写:柒拾贰亿捌仟伍佰零陆万伍仟捌佰叁拾伍元叁角贰分)。新增投入资本均以现金形式投入。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6,531,049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94,444,444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要求,符合《关于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且已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9月22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9.34元/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即7.31元/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9.34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3.34%,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4.88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8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20,489,715.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79,510,279.3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694,444,444.00元(大写:陆亿玖仟肆佰肆拾肆万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7,285,065,835.32元(大写:柒拾贰亿捌仟伍佰零陆万伍仟捌佰叁拾伍元叁角贰分)。
(七)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7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间接控股股东 | 347,222,222 | 3,999,999,997.44 | 18 |
| 2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41,666,666 | 479,999,992.32 | 6 |
| 3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182,291,666 | 2,099,999,992.32 | 6 |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43,402,777 | 499,999,991.04 | 6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17,361,111 | 199,999,998.72 | 6 |
| 6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 17,361,111 | 199,999,998.72 | 6 |
| 7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其他 | 45,138,891 | 520,000,024.32 | 6 |
| 合计 | 694,444,444 | 7,999,999,994.88 | - | ||
(八)限售期安排
中远海运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远海运集团及中远海运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十)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15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227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5年9月19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5年9月24日9点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共计3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类型 | 投资者名称 |
| 1 | 基金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2 | 其他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3 | 证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230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A股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6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公司21家;其他机构139家;个人投资者9位。中远海运集团未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上述《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即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括下列投资者: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申购报价情况
2025年9月24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除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中远海运集团外,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9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3家基金公司和1家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15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总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 1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12.52 | 400,000,000.00 | 是 | 是 |
| 11.87 | 480,000,000.00 | ||||
| 2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19 | 2,000,000,000.00 | 是 | 是 |
| 11.85 | 2,100,000,000.00 | ||||
| 10.88 | 2,500,000,000.00 | ||||
| 3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12.11 | 500,000,000.00 | 是 | 是 |
| 11.21 | 1,000,000,000.00 | ||||
| 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84 | 200,000,000.00 | 是 | 是 |
| 5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200,000,000.00 | 是 | 是 |
| 11.00 | 300,000,000.00 | ||||
| 6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11.52 | 800,000,000.00 | 是 | 是 |
| 7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48 | 175,000,000.00 | 是 | 是 |
| 10.40 | 195,000,000.00 |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32 | 174,39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11.00 | 424,090,000.00 | ||||
| 10.80 | 614,760,000.00 | ||||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1.32 | 200,000,000.00 | 是 | 是 |
| 10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25 | 123,37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10.91 | 1,630,110,000.00 |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10 | 153,50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10.80 | 257,850,000.00 | ||||
| 10.39 | 422,780,000.00 | ||||
| 12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99 | 250,000,000.00 | 是 | 是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总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 13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66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14 |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56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15 | UBSAG | 10.52 | 200,00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10.28 | 275,000,000.00 | ||||
| 16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33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9.51 | 200,000,000.00 | ||||
| 1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18 | 142,000,000.00 | 是 | 是 |
| 9.38 | 150,000,000.00 | ||||
| 18 |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 10.00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19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80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除上述19份《申购报价单》之外,中远海运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中远海运集团承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的50%。
3、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1.52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694,444,444股,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94.88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703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800,000.00万元(含80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7家,除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中远海运集团外,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347,222,222 | 3,999,999,997.44 | 18 |
| 2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41,666,666 | 479,999,992.32 | 6 |
| 3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2,291,666 | 2,099,999,992.32 | 6 |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43,402,777 | 499,999,991.04 | 6 |
| 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361,111 | 199,999,998.72 | 6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6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7,361,111 | 199,999,998.72 | 6 |
| 7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45,138,891 | 520,000,024.32 | 6 |
| 合计 | 694,444,444 | 7,999,999,994.88 | - |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4、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9月25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2025年10月9日17:0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规模为694,444,444股,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94.88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703文同意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800,000.00万元(含8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7家,不超过35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MMXL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万敏 |
| 注册资本 | 1,100,000.00万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299号 |
| 经营范围 | 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347,222,222股 |
| 限售期 | 18个月 |
2.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7AXXR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寿伟光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8850000.0000万元整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10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汉口路110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41,666,666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3.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7GLPJ40K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李铁南 |
|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08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182,291,666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4.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MA26R2TB3H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郭祥玉 |
| 注册资本 | 5800649.9万元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 |
| 主要办公地点 |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43,402,777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967A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张毅 |
| 注册资本 | 3243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已发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企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17,361,111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6.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名称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5MA4F5GUQ29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伟 |
| 注册资本 | 叁佰亿圆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C1地块第3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6楼601、602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C1地块第3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6楼601,602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铁路线综合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及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17,361,111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7.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7MC49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祥玉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7070000.0000万元整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21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8弄富源置地广场4号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45,138,891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中远海运集团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中远海运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最近一年内,中远海运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发行人登载于上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中远海运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发行人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 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远海运集团、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作为认购对象的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 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中远海能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中远海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 | 是 |
| 2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3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积极型) | 是 |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6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投资者C5(激进型) | 是 |
| 7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 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等规定。
(七) 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
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即中远海运集团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保荐代表人:孙逸然、孙兴涛
项目协办人:陶灵芝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传真:021-386706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负责人:徐晨签字律师:刘维、承婧艽、贺琳菲联系电话:021-52341668联系传真:021-52433320
(三)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签字会计师:马元兰、王辉、王汝杰、汪进利联系电话:010-65542288联系传真:010-6554719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签字会计师:王辉、汪进利联系电话:010-65542288联系传真:010-6554719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1 |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1,536,924,595 | 32.22% | - |
| 2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1,289,190,728 | 27.02% | - |
| 3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679,147,759 | 14.24% | -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91,648,363 | 1.92% | - |
| 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0,742,300 | 1.90%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4,961,501 | 0.52% | - |
| 7 |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654,300 | 0.50% | - |
| 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20,598,500 | 0.43% | - |
| 9 |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18,607,292 | 0.39% |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7,668,600 | 0.37% | - |
| 合计 | 3,793,143,938 | 79.51% | - | |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1 |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1,536,924,595 | 28.12% | - |
| 2 | HKSCCNOMINEESLIMITED | 1,289,190,728 | 23.59% | - |
| 3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1,026,369,981 | 18.78% | 347,222,222 |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4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2,291,666 | 3.34% | 182,291,666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91,648,363 | 1.68% | - |
| 6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0,742,300 | 1.66% | - |
| 7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45,138,891 | 0.83% | 45,138,891 |
| 8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43,402,777 | 0.79% | 43,402,777 |
| 9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41,666,666 | 0.76% | 41,666,666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4,961,501 | 0.46% | - |
| 合计 | 4,372,337,468 | 80.00% | 659,722,222 |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94,444,444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3号);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中远海运集团,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为中远海运集团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除中远海运集团属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之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项目协办人: | |||
| 陶灵芝 |
| 保荐代表人: | ||||
| 孙逸然 | 孙兴涛 |
| 法定代表人: | |
| 朱 健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刘维 承婧艽
贺琳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号:
XYZH/2023SHAA3B0078、XYZH/2024BJAA13B0207、XYZH/2025BJAA13B0265)、审阅报告(报告号:
XYZH/2025BJAA13B026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号:
XYZH/2023SHAA3B0098、XYZH/2024BJAA13B0205、XYZH/2025BJAA13B0161)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报告号:
XYZH/2025BJAA13B0269)、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号:
XYZH/2025BJAA13B0002)等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 马元兰 | 王 辉 | |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 王汝杰 | 汪进利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_ | ||
| 谭小青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25BJAA13B0494、XYZH/2025BJAA13B0495)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 王 辉 | 汪进利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_ | ||
| 谭小青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5BJAA13B0494号《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3B0495号《验资报告》;
4、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关于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3号);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
电话:021-65967678
传真:021-65966160
联系人:倪艺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