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13,940.4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因业绩补偿引起的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提起诉讼。诉请西藏天晟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0,631,772.4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徐攀峰向河南通用支付未办妥房产证的款项16,889,1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LPR支付利息;公司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西藏天晟持有的河南通用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徐攀峰对西藏天晟应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藏天晟、徐攀峰向公司支付为本案已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西藏天晟、徐攀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西藏天晟提出反诉请求,诉请公司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6,889,1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LPR支付
利息。
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4-055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8,071,672.46元及利息(以94,750,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20,77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徐攀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攀峰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0,000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1,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0元;
(五)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889,100元及利息(以16,889,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是否上诉及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