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600059)_公司公告_古越龙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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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子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材料,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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