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60证券简称:海信视像公告编号:
2025-036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届满、
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074,333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074,333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
月
日。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届满、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即将届满,解锁条件成就;此外,部分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结束自愿延长的锁定期的条件,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前期批准和实施情况1.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1年8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退出激励对象范围或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导致激励对象由222人调整为216人,
股票授予数量由21,513,000股调整为19,400,000股。
7.2021年9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19,400,000股,并于2021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8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9.2022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0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现金红利分派,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由8.295元/股调整至8.208元/股。
11.2022年9月2日,公司完成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60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12.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3年6月8日,公司发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3年6月2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7.56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86,66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12月19日,公司完成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1,864,500股、386,667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16.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8,80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7587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满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解锁数量共6,013,166股,本次解锁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6日。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24年11月7日,公司完成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428,80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结束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条件,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届满、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解锁条件成就,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54,333股;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结束自愿延长的锁定期的条件,合计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74,333股;同意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解锁数量共5,074,333股,本次解锁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8日。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
| 2021.07.15 | 8.295 | 21,513,000 | 222 | 不涉及 |
注:在资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退出激励对象范围或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导致激励对象由222人调整为216人,股票授予数量由21,513,000股调整为19,400,000股。
(四)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 解锁批次 | 股票解锁日期 | 股票解锁数量 |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 | 取消解锁股票数量及原因 |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
| 第一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 | 2024.09.06 | 6,013,166股 | 9,877,866股 | 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未达到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离职等情况导致不符合解锁要求,共计回购注销3,508,968股 | 不涉及 |
注:上表中“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不含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即将届满、解锁条件成就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即将届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
同时,激励对象就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自愿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
如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各期解除限售后的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该期解除限售后的第24个月(为免疑义,自愿延长锁定承诺的锁定期自各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9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鉴于2025年9月6日为非交易日,本次解锁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8日。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可解除限售股票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进行了审查,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 | 满足条件情况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个解除限售期考核一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 解除限售期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 ||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44,813.83万元,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42,989.68万元,净利润增长率未低于55%
|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44,813.83万元,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42,989.68万元,净利润增长率未低于55% | |
| 4、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订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当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达成,激励对象只有在各个解除限售期的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全部解除限售;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在次年个人绩效考核达到S、A、B级后解除限售,否则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前一个年度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拟解除限售股票对应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拟解除限售股票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
| 5、已达成2021、2022或2023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考核要求,且满足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其在延长锁定期内个人情况发生其他变化的,就该等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件后但仍在自愿锁定期承诺内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比照《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约定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当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
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基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2)当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
月
日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54,333股。
(二)部分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解锁条件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已达成2021、2022或2023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考核要求,且满足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其在延长锁定期内发生退休、去世等客观情况的,可在事实发生的当月解除延长锁定。
截至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日,共有
名激励对象发生退休或去世情形,经审查,其持有的合计20,000股于2024年
月
日满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即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基于其自愿作出的延长锁定承诺,该20,000股股票之后处于
个月的自愿锁定期内。由于该
名激励对象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提前结束自愿延长的锁定期的条件,上述20,000股原应在第三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届满后解锁的股票满足提前解锁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基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2)当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 | 满足条件情况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该2名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个解除限售期考核一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 解除限售期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 ||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44,813.83万元,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73,284.03万元,相比于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低于85%。
|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44,813.83万元,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73,284.03万元,相比于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低于85%。 | |
| 4、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订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当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达成,激励对象只有在各个解除限售期的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全部解除限售;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在次年个人绩效考核达到S、A、B级后解除限售,否则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前一个年度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70%,剩余30%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该2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拟解除限售股票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
| 5、已达成2021、2022或2023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考核要求,且满足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其在延长锁定期内个人情况发生其他变化的,就该等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件后但仍在自愿锁定期承诺内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比照《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约定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当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
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基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2)当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 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基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2)当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 |
| 已达成2021、2022或2023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考核要求,且满足某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如发生退休、去世等客观情况的,可在事实发生的当月解除延长锁定 | 该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9月6日满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但基于其自愿作出的延长锁定承诺,该20,000股股票处于24个月的自愿锁定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该2名激励对象因发生去世或退休情形,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提前结束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条件。 |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
月
日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54,333股;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结束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条件,合计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74,333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5,074,33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等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本次共有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74,33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888%,具体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于芝涛 | 董事长 | 1,250,000 | 416,667 | 33.33% |
| 2 | 李炜 | 董事、总裁 | 450,000 | 150,000 | 33.33% |
| 3 | 李敏华 | 副总裁 | 740,000 | 246,667 | 33.33%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2,440,000 | 813,334 | 33.33%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13,451,032 | 4,260,999 | 31.68% | ||
| 合计 | 15,891,032 | 5,074,333 | 31.93% | ||
注:(1)上表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现任职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共计对2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400,000股,其中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未达到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离职等情况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508,968股,剩余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5,891,032股,其中6,013,166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9月6日解锁。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
月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
5,074,333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其持有、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股)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877,866 | -5,074,333 | 4,803,533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95,094,388 | +5,074,333 | 1,300,168,721 |
| 总计 | 1,304,972,254 | / | 1,304,972,254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届满、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的议案》,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解锁条件成就,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54,333股;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提前解锁条件,合计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为5,074,333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