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2025年
月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行使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等。
第十一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冲突部分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