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600070)_公司公告_富润3:重大仲裁进展公告2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富润3:重大仲裁进展公告2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公告编号:2025-032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9月20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杭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仲裁庭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有归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高管、业绩承诺人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付海鹏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高管、业绩承诺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两被申请人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2020年4月26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2019年度审计报告》,泰一指尚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5,383,646.54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83,616,353.46元。2021年3月15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2020年度审计报告》,泰一指尚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120,606.46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181,879,393.54元。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确认两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353.46元。经多次催促,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仅收到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000,00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两被申请人应按照承诺向申请人履行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264,495,747元,其中包括2019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82,616,353.46元,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181,879,393.54元,并赔偿申请人相应资金占用费。后双方就该争议事项达成约定,同意将上述争议事项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基于客观事实,两被申请人应按照承诺向申请人履行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264,495,747元,其中包括2019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82,616,353.46元,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181,879,393.54元,并赔偿申请人相应资金占用费。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264,495,747.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9月10日为25,843,588.03元,之后资金占用费以264,495,7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详见清单)。

2.本案的仲裁费用1,179,107.00元、保全费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有归、付海鹏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55,401,777.32元。

二、被申请人江有归、付海鹏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资金占用费24,955,295.00元,之后以255,401,777.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保全费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03.35元,由被申请人江有归、付海鹏承担33,796.65元,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鉴定费70,000.00元(两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江有归、付海鹏承担。

六、本案仲裁费1,179,107.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539.38元,由被申请人江有归、付海鹏承担1,138,567.62元,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对公司财务具有一定影响,对于财务方面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杭仲01裁字第1645号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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