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_公司公告_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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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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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将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于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经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将意见反馈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5号)第十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自律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新增第九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十一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指引第十条涉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新增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自律监管指引8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期、数量、价格及原因;(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量;(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股票上市规则》第3.4.1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新增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自律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自律监管指引8号》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自律监管8号》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品种的交易价格。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股票上市规则》3.4.1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上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七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自律监管指引15号》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新增第二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变动管理规则》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新增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变动管理规则》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删除“监事、监事会、董监高”等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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