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内容;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前款所列事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通
知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公司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报送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对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单位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若属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查,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二十条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需要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流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确认已经通过向接收单位(人)发送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或与相关人员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等书面方式,提示所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信息时,需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应按需求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等,公司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应将上述文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任何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八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误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名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码:600088内幕信息事项:报备时间: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悉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如需) | 知悉地点 | 知悉内容 | 知悉方式 | 知悉阶段 | 联系电话 | 登记人签字 |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