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原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后制定了本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低成本和高效益为基本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管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亦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就此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应在同一专户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立即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安排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项目投资的实施应当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含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其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公司总经理职权范围的,应按公司相关内部决策制度的要求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的所属项目名称、具体用途、金额、用款计划、款项提取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决策制度确定的权限划分,在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范围内,具体负责募投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募投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募投项目预算投入。确须超出预算的,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募投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关于超预算原因的详细说明、新预算编制说明以及控制预算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二)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时,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决策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划分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主办券商履行职责。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若确有必要变更募投项目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经其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的变更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