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明科(600091)_公司公告_明科5: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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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科5: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系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31.80%的股份。荣联公司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就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分别诉诸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8)、2023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近日,公司收到荣联公司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内06执恢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公告编号:2026-001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定荣联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3)内民终497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内06执恢4号]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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