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_公司公告_大名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

大名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局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局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相关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其他投资者关注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对外公告。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法定和自主公告信息,努力提升公告信息的有效性和可读性。

(二)股东会。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热线电话。公司应设立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工作时间由专人接听,解答投资者疑问。投资者热线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证券邮箱。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证券邮箱,在工作时间由专人负责投资者电子邮件

的处理和反馈。证券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五)公司官方网站。开展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中设立相关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认为必要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推介会、投资者路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网络资源与投资者开展网上互动。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认为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七)现场参观调研。公司应结合投资者、分析师等调研需求和公司经营实际,合理安排公司及项目的现场参观调研。

(八)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局主席或总经理应出席说明会,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及任职要求第十六条董事局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局秘书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局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条董事局秘书应在全面掌握公司发展战略、运作管理和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局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局秘书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

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等。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秘书或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访谈、调研时,不得向其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分析师等相关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