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
月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的责任人(简称“信息报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责任人及相关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责任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
),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以及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等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核查时有权要求信息报告责任人提交与信息相关的材料,包括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及其他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所涉信息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附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信息,或者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导致应该披露的信息未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16年发布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秘密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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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责任人
| 信息报告责任人 | 报告时间 | 年月日 | |
| 所在单位/部门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处理方式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
| 有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附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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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责任人
| 信息报告责任人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 所在单位/部门 | |||
| 登记编号 | |||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信息(请在第十项注明)是□否□ |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如适用) | |||
| 七、披露可能对公司或者他人产生的影响 | |||
| 八、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附原件) |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登记表是□否□是否已填报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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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缓披露信息恢复披露情况
| 九、暂缓披露信息恢复披露情况 | 是□否□(如是,需注明恢复披露情况) |
| 十、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
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