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600101)_公司公告_明星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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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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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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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其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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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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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二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三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事件(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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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十五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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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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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和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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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参加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应当负有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传递、审核、披露等流程;

(二)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的整理、归档等,按照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三)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拟订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工作。

第二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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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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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息传递事务,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该公司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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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对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信息,并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公司宣传部门在媒体刊登本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时,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时不得先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前刊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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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任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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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相关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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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前

个月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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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一条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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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五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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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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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六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日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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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一)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对外担保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及披露的规定。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本条(二)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条(二)第

项、第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2.涉及本条(二)第

项至第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3.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4.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亿元;5.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一)项“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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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5.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项的规定;6.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如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项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项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项规定。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项规定;8.公司在连续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9.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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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项规定;10.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免于披露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合并、分立、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7.《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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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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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及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节自愿性披露信息

第六十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十八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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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签订的可能对公司发展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框架(合作)协议及该等协议的重大进展;

(二)年度业绩快报及半年度业绩快报;

(三)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十一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计划,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编写职责范围内定期报告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统稿;

(四)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临时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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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收到的信息文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应当及时起草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详见附件)的流转签批,披露事项涉及的牵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签字予以确认;

(四)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公告(包括决议公告及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除前述公告外,董事会发布的其他公告还应当由全体董事予以确认;

(五)如非常驻董事因工作原因不能书面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按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协助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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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保密和违规处理第七十六条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有关登记、报备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七十七条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该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七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责任人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且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若责任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责任追究形式。第七十九条任一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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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的,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依法解除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23年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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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一、基本信息

公司代码公司简称经办人
电话手机备用联系手机
披露报刊□适用□不适用(仅上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他
披露网址
披露日期年月日

二、公告正文

序号公告标题公告编号见报上网

三、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对应公告编号附件标题见报上网报备

四、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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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章)

年月日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办负责人意见
业务部门意见□适用□不适用
分管领导意见□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意见□适用□不适用
董事意见□适用□不适用本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董事签名:
本人对本公告存在异议,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董事签名: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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