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集团(600104)_公司公告_上汽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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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集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总部及附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集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共同控制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体系第四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党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本市和市国资委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审计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事项;研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第五条集团董事会集团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任免总审计师、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批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提供所需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督促经营管理层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第六条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集团董事会授权的,由集团董事会履行。

第七条总审计师

集团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

集团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统一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附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一体化集中管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集团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总审计师协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

集团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集团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糊的陈述。

内部审计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附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财务资助(包含委托贷出款)、借款、担保、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固定资产处置、慈善捐赠、签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如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集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集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配合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集团财务、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协助配合需求,相关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响应,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或开通相关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监管要求、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集团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前置研究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方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审计任务要求,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等,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做好后续审计的书面记录。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集团审计室。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集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条监督力量协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当根据集团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考核决策依据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履职安全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集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违规处理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尽职免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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