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释义................................................................................................... - 3 -前言................................................................................................... - 8 -摘要................................................................................................. - 10 -正文................................................................................................. - 12 -
一、恒力国贸的基本情况 ....................................................... - 12 -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 16 -
三、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 - 17 -
四、剥离资产与信托相关安排 ............................................... - 19 -
五、经营方案 ........................................................................... - 23 -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 - 26 -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 - 27 -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 - 29 -
九、其他事项 ........................................................................... - 29 -
释义
在本重整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 石嘴山中院、法院 | 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 |
| 《座谈会纪要》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31日起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 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 | 指 | 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 |
| 两家子公司 | 指 |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 |
| 宁科生物、上市公司 | 指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科新材 | 指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恒力国贸、债务人、公司 | 指 |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出资人、股东 | 指 |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股东 |
| 重整投资人 | 指 | 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统称 |
| 产业投资人 | 指 | 湖南醇投,湖南新合新为其指定的重整投资主体 |
| 联合体 | 指 |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
| 湖南醇投 | 指 |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湖南新合新 | 指 | 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财务投资人 | 指 | 凯烁(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甲骨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宇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沐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紫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丰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楚民投五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华楚国科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捷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15家,其具体持股主体以财务投资人依照《投资协议》指定及最终登记为准 |
| 《投资协议》 | 指 | 宁科生物、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和修订(如有) |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宁科生物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宁科生物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含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 |
|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 | 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
| 担保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7条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
| 税款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劣后债权外的其他债权 |
| 劣后债权 | 指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债务人于重整受理日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社保滞纳金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
| 破产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
| 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 | 指 |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且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但尚未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或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
| 暂缓债权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报,因债权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建设工程未结算、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导致尚未审查确认(暂缓确认)的债权 |
| 未申报债权 | 指 | 公司账面有记载或可能受法律保护,但尚未向管理人依法申报的债权 |
| 服务信托、信托 | 指 | 中科新材作为委托人设立的服务信托 |
| 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份额 | 指 | 服务信托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将用于向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抵偿债务 |
|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 指 | 经(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由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重整受理后,(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指定由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
| 审计机构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机构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专项审计报告》 | 指 |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541号专项审计报告 |
| 《评估报告》 | 指 | 中联评报字[2025]第2140号、中联评报字[2025]第2136号的评估报告 |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中联评咨字[2025]第2137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 重整计划草案、本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本重整计划 | 指 | 恒力国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表决组均通过后被称为“重整计划” |
|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 重整计划的批准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 |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
| 重整受理日 | 指 | 2025年10月21日 |
| 基准日 | 指 | 2024年8月31日 |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 | 指 | 2025年10月22日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据之间的和可能不等于总额(存在0.01的误差),非计算错误 |
| 日 | 指 |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
前言
恒力国贸是上市公司宁科生物(证券简称:*ST宁科,证券代码:600165)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日,是上市公司主要贸易平台。受中科新材停产影响导致贸易量大幅下跌,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零,且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陷入经营困难,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多起经法院执行后仍无法履行的债务,公司陷入困境。
2025年8月29日,恒力国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对恒力国贸进行预重整。2025年9月11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2025年10月21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同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
恒力国贸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三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中院的指导和监督。恒力国贸在石嘴山中院、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全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稳定;一方面协助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
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在石嘴山中院的监督下,经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指导,充分听取、吸收债权人的建议和意见,并以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审计、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为基础,恒力国贸依法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为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极支持本重整计划草案。
摘要
一、重整完成后,恒力国贸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实际情况,为实现债务风险的全面化解,同时保持上市公司业务完整性,维持宁科生物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进行重整,并对其重整程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在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自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宁科生物、中科新材将偿债资源统筹用于支付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中科新材、恒力国贸债权清偿方案与宁科生物保持一致。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分别由各自的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如需)分开表决。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恒力国贸系宁科生物全资子公司,恒力国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由于宁科生物与恒力国贸进行协调审理,并且宁科生物为恒力国贸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恒力国贸自身债务清偿,本次重整后,恒力国贸股权将调整为由宁科生物100%持有。
四、债权清偿方面。
一是职工、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将由恒力国贸在
重整计划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二是普通债权以现金、信托受益权份额、股票等方式清偿。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由恒力国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15.87%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剩余以转增股票抵偿。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文
一、恒力国贸的基本情况
(一)登记注册情况
恒力国贸成立于2011年11月2日,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574896408H,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10办公用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符杰。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包括:
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五金、绳扣、生铁销售;废旧物资收购,煤炭经营,燃料油销售;煤焦油、煤焦沥青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架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宁科生物持有恒力国贸100%股权,恒力国贸系宁科生物的全资子公司。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1. 预重整情况
2025年8月29日,恒力国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对恒力国贸进行预重整。
2025年9月11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
《决定书》,决定对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
2. 重整情况
2025年10月21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时管理人对恒力国贸的预重整转重整申请。同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5)宁02破3号《决定书》,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1. 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恒力国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0.07亿元。
单位:亿元(如无特别说明,下文同)
| 项目 | 账面价值 |
| 流动资产: | |
| 预付款项 | 0.01 |
| 流动资产合计 | 0.01 |
| 非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 | 0.0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0.05 |
| 资产总计 | 0.07 |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恒力国贸全部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约0.07亿元、清算价值约0.06亿元。
| 项目 | 市场价值 | 清算价值 |
| 流动资产: | ||
| 预付款项 | 0.01 | 0.01 |
| 项目 | 市场价值 | 清算价值 |
| 流动资产合计 | 0.01 | 0.01 |
| 非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 | 0.05 | 0.0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0.05 | 0.05 |
| 资产总计 | 0.07 | 0.06 |
(五)负债情况
特别说明:2025年10月21日,管理人发布债权补充申报公告,债权人应于10月31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债权申报尚在进行中。
1. 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共有27家债权人向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约0.96亿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家,申报金额约0.0009亿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申报金额约0.007亿元;申报税款债权2家,申报金额约0.09亿元;申报普通债权21家,申报金额约0.86亿元。
上述申报债权中,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0.95亿元,其中:税款债权约0.008亿元;普通债权约0.95亿元。
经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因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已消灭、债权人申报的部分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0.005亿元。
2. 重整受理后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尚无新增债权人向恒力国贸管理人申报债权。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恒力国贸欠付职工债权约
0.005亿元,重整期间将依法予以公示,具体以公示结果为准。
4. 未申报债权情况
由于恒力国贸债权申报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仍在进行债权申报,对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可持续进行申报;在重整期间申报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在重整期间仍未申报的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后续经申报与债务人审查确认,且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恒力国贸与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基准日,若恒力国贸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均能按照评估清算价值处置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恒力国贸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1.16%。由于清偿率为负值无经济含义,故此时债权受偿率为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 序号 | 项目 | 清偿测算 |
| 1 | 偿债资产清算价值 | 0.009 |
| 2 | 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金额 | - |
| 3 |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 - |
| 序号 | 项目 | 清偿测算 |
| 4 |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0.01 |
| 5 | 减:职工债权 | 0.003 |
| 6 | 减:税款债权 | 0.006 |
| 7 |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1-2-3-4-5-6) | -0.01 |
| 8 |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金额 | 0.91 |
| 9 |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7/8) | -1.16% |
特别说明: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漫长,固定资产变现难度大,在清算过程中还将涉及员工安置费、资产处置费等远超预期的费用,相关资产是否能按照预计评估价值变现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恒力国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预计。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恒力国贸出资人组由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股东名册记载并认缴出资的股东组成,并按照认缴出资金额确认表决份额。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 | 实缴出资 |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亿 | 3亿 |
| 合计 | 3亿 | 3亿 |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本次重整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如下:
1. 全部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
2. 宁科生物与恒力国贸协调审理,并且宁科生物为恒力国贸提供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用于恒力国贸自身清偿债务。宁科生物向恒力国贸提供的偿债资源视为对恒力国贸的投资。
本次重整后,恒力国贸股权将调整为由宁科生物100%持有。
三、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等法律及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恒力国贸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具体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恒力国贸欠付职工债权约
0.005亿元。
职工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将由恒力国贸在重整计划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二)税款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恒力国贸欠付的税款债权约0.008亿元。
税款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将由恒力国贸在重整计划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三)普通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0.95亿元。普通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 15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
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将由恒力国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根据此项受偿的金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
2. 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其中
15.87%将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剩余部分将获得转增股票抵债。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15.87份信托份额以及约7.01股转增股票。其中:以信托份额抵债的部分,对应底层资产为中科新材拥有的约742套公寓房产,按照《评估报告》记载的其评估市场价值按1元评估值:1元债权的方式抵偿债权。以转增股票抵债的部分,抵债价格为12元/股。债权人根据上述方案领受偿债资源后即实现全额清偿。
在计算每家债权人具体可获分配的信托份额数量时(信托份额的最小单位为0.01份),如出现小数点后第三位,将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全部舍去,仅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在计算每家债权人具体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时(股票的最小单位为1股),如出现小数点后零碎股的情况,将采取“进一法”取整处理,即若每家债权人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去掉小数点后的零碎股,并在个位数上加一,所需额外转增股票由产业投资人提供。
(四)劣后债权
目前暂未发现劣后债权,但考虑到债权申报期尚未届满,劣后债权的具体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安排清偿。
(五)预计债权
由于恒力国贸债权申报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仍在进行债权申报,对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可持续进行申报,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重整期间申报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在重整期间仍未申报的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该部分未申报债权后续经申报与债务人审查确认,且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六)关联债权
为避免挤占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最大程度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间相互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宁科生物合并范围内其他未重整的企业,作为一般债权人根据其法律性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后,宁科生物、中科新材和恒力国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剥离资产与信托相关安排
蒙园公寓房产是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的资产,但其与主营业务无关且经营质效不高,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效果与利润表现。为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避免财产快速变现导致价值贬损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拟将该资产整体剥离设立服务信托,并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剥离资产及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拟剥离资产范围及估值
拟剥离并注入信托的资产为中科新材持有的约742套蒙园公寓房产,其坐落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根据《评估报告》,该等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合计约106,360,856元,单套房产的最低评估市场价值约116,798元,最高约174,563元。
(二)信托的基本要素
1.委托人
委托人为中科新材。
2.受托人
为保障信托计划依法设立、信托受益权份额顺利分配及后续信托财产有序管理和高效处置,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下综合考虑业务素质、专业团队、经验、费用等因素,通过比选等机制确定信托公司。
3.受益人
在根据本重整计划分配或提存信托份额后,信托的受益人为债权最终得到确认且按照本重整计划以信托份额清偿的债权人。
4.信托财产
信托底层资产为中科新材持有的约742套蒙园公寓房产的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及上述房产处置产生的收益。
中科新材拟为设立信托之目的,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再通过转让或投资等方式将底层资产注入平台公司中;并将平台公司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用于设立信托。特别说明,考虑实际办理时限、便利程度等因素,结合重整计划
执行实际情况,中科新材也可选择不设立平台公司,而直接将底层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用于设立信托。
此外,基于置入成本等考虑,以中科新材与平台公司签署(或如未设立平台公司,则直接与受托人签署)底层资产对应的转让协议及《交割确认书》的方式实现财产交付。即,在相关转让协议及《交割确认书》生效时即视为相关房产的所有权及实际权益(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全部完成转移。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或平台公司可根据房产处置或实物分配的实际情况,书面指令中科新材将相关房产在指定时间、分批次过户给其指定的主体,相关税费由上市公司承担。为保障安全性,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中科新材将上述房产向信托或平台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授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受托人应每半年将处置进度、回款情况等情况向受益人大会进行定期报告。
5.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暂定5年;在信托到期前,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是否延期。
信托存续期内,所有有权根据本重整计划取得信托份额的债权人均获得足额的信托收益分配后,或所有底层资产均完成处置并完成收益分配后,信托可提前终止。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信托收益最终来源于房产的处置收益(指扣除交易税费、平台公司成本及税费(如有)后的现金净回流)。信托收益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资金应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核算及扣除当期信托费用及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产生的负债(如有)后,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受益人应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受益人获得收益分配后,对应的信托份额应予以注销。
此外,考虑到房产数量较多,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受益人可选择提前以实物资产收益分配的方式退出信托。具体指: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均有权书面请求受托人直接将其选定的特定房产向其分配(按“先申请先领取”的原则,以届时信托仍拥有的房产范围为限),视为取得实物形式的信托收益分配,分配金额按《评估报告》记载的该等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计算,并将等额的信托份额予以注销。如受益人选定的特定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金额高于其持有的信托份额数量的,受益人应以现金形式向信托补足差价后方可获得房产。
(四)信托计划的治理机构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信托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由所有信托份额持有人组成(包括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份额的适格主体)。根据信托实际运行需求,受益人大会可决策设立常设机构管理委员会,并对其职权范围进行授权。
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此外,受托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受益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应予以协助。除信托文件另行规定外,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应由
出席会议的所有受益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1份信托份额拥有1份表决权)。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及/或管理委员会(如有)的决议和授权执行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全体受益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分。
(五)其他
信托其他未尽事宜,在与本重整计划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五、经营方案
恒力国贸作为宁科生物体系内重要的贸易板块,长期以来承担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与渠道拓展职能。受前期中科新材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局的波及,恒力国贸流动资金紧张,业务拓展受限,信用受损,导致其贸易主业陷入停滞,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
本次重整将通过引入具备雄厚资金实力与丰富行业资源的重整投资人,彻底化解恒力国贸的债务危机,重塑其市场信用。重整后,恒力国贸将紧紧依托宁科生物在长链二元酸等生物基材料领域产能恢复与扩张的战略机遇,积极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导向,成为围绕宁科生物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贸易公司。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一)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1. 核心贸易业务重启
长链二元酸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生物基材料,是宁科生物的核心优势产品,也是恒力国贸历史上最具竞争力的主营产品。重整后,公司将全力重启此项核心业务。
(1)重启贸易流。重整后的首要任务是与中科新材恢复业务关系。通过签订长期包销协议、预付货款等方式,稳定并锁定中科新材优质长链二元酸产品的货源,为贸易业务的快速重启提供坚实基础。
(2)拓展下游市场。借助重整投资人在化工、新材料领域的市场网络,公司将积极开拓长链二元酸的下游应用市场。一方面,深耕现有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供应链服务,重建市场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开拓国内外新客户,特别是在高端尼龙、香料、润滑油及医药等应用领域,建立稳定的直销与分销体系。
2. 丰富产品结构,打造多元化盈利模式
为规避单一产品贸易的风险,并充分利用的技术优势,公司将致力于丰富贸易产品线。横向拓展生物基产品组合。紧随“丰富产品类型”的战略,恒力国贸将不仅是长链二元酸的贸易商,更将成为宁科生物体系内多元化生物基产品的销售平台。随着中科新材逐步投产新产品,恒力国贸将同步进行市场调研、客户预开发及销售渠道铺设,确保新产品能迅速推向市场,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完善内部控制,优化治理结构。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
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完善,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的管理权限、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保障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职能的履行,强化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 强化财务审批流程。公司将强化财务审批流程: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重视道德规范建设,持续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养,避免财务审批道德风险;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3. 提高员工素质,吸纳高层次人才。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收更多的高水平的管理、研发及产品营销人才;建立更合理的激励机制,为经营团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全面提高经营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率和效益意识。
重整完成后,为保证公司业务能够快速恢复发展,公司将最大程度保持现有人员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管理、销售优势,避免因人才流失对公司的生产、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4. 优化管理团队,提升管理水平。公司将推行“利益引导、绩效考核、持续培训、道德规范”的方针,不断优化管理团队,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通过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的绩效考核,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将通过对管理团队长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提升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专业水平、知识水平、道德水平,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 分组表决
本重整计划不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恒力国贸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
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2. 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1. 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恒力国贸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本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或公司将在十日内依法向石嘴山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 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在恒力国贸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经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生效。
3. 未获批准的后果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石嘴山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石嘴山中院批准的,石嘴山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恒力国贸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恒力国贸负责执行,恒力国贸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恒力国贸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恒力国贸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恒力国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服务信托已成立且底层资产交付涉及的《交割确认书》已生效。
(五)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房产过户等事项,恒力国贸及/或管理人可向石嘴
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石嘴山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恒力国贸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恒力国贸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石嘴山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石嘴山中院批准。
石嘴山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按照原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表决、申请石嘴山中院批准以及石嘴山中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二)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向石嘴山中院报备。
(三)关于协调审理债权清偿的说明
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的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不重复清偿。原则上,优先以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持有建设工程资产的主体作为偿债主体根据其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宁科生物为恒力国贸提供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用于恒力国贸自身债务清偿,应作为其对恒力国贸的投资。恒力国贸的现有出资人权益清零,宁科生物通过上述投资取得重整后恒力国贸100%股权;此项安排为本次协调审理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详见本重整计划第二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1. 偿债现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现金原则上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一)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偿债现金不能到账,或因提供的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现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银行账户。债权人指令将偿债现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现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 信托份额的分配
债权人以信托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在信托份额向债权人完成分配或完成提存后视为完成清偿。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0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二)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分配信托份额的相关账户信息。对于
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信托份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分配信托份额无法受领,或因提供的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分配的信托份额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账户。债权人指令将分配的信托份额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分配的信托份额不能受领或信托受益权不能变更权属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 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股票原则上将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三)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对于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股票,由此产生的过户费及其他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分配股票无法过户,或因提供的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证券账户。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偿债资源的提存与处理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偿债资源,除债权人已依法受领分配的部分外,剩余偿债资源将全部由管理人或指定主体依法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对应清偿责任。
1. 对于已经石嘴山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托份额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提存期间,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不享有相应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表决权和收益权,相应应分配信托收益由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保管)。上述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已提存或预留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相关文件注销,如信托份额全部完成注销但信托财产或底层资产仍有剩余的,根据实际情况,信托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处置或原状分配至其指定主体;剩余的抵债股票由上市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2. 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导致暂缓确认的债权,以最终债务人或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源的处理同第1项。
3. 对于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自重整计划获得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未向恒力国贸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受偿。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现金的处理同第1项。
以上所有提存/预留的偿债现金、信托份额及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破产债权在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其对应的偿债资源后(或相关偿债资源进行提存后)即实现全额清偿,破产债权涉及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均无需就该等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六)偿债资源中抵债信托份额预留不足的安排
在预留的偿债资源中,若预留的信托份额不足以清偿依法被确认的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将以转增股票抵债。
(七)偿债资源中抵债股票预留不足的安排
在预留的偿债资源中,若抵债股票不足以清偿依法被确认的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可在不优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安排的前提下,由恒力国贸与债权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则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补足股票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或按照“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现金补偿相关债权人。
(八)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 破产费用的支付
恒力国贸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得石嘴山中院批准之日起10日内收取;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资产价值总额为基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收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一次性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过户费、印花税、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破产费用,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该部分预估费用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 共益债务的清偿
恒力国贸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补充签署或重新签署合同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九)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自预重整启动日起至该笔债权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等方式分拆债权,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
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自行承担。
(十)开具发票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恒力国贸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体现实质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债务人开具足额发票。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开票的,恒力国贸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信托份额及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管理人按重整计划将偿债资源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清偿责任。因债权人未按时向债务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十一)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及
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将恒力国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前述失信信息,并解除对恒力国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恒力国贸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附件一: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函
本单位/本人债权依法应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提示:
1.债权人应正确填写本《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函》,并仔
细核对所填内容,确保本告知书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债权人未按照管理人要求和提示填写本告知书,或填写的信息错误、缺失,或不符合管理人要求等,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与管理人无关;
2.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或登记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账户或登记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管理人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或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3.债权人在重整期间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管理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领受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函本单位/本人依法应领受的应分配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如下:
| 登记主体名称/姓名: | |
| 登记主体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自然人不填)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自然人不填) |
| 接受分配款账户信息 | |
| 接受分配款开户银行 | |
| 接受分配款开户银行行号 | |
| 接受分配款账户名称 | |
| 接受分配款银行账号 | |
本债权人声明:
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方发送本《领受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函》,即构成同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作为偿债资源的信托份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申请将偿债信托份额登记至上述权利人名下,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信托份额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函。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本单位/本人债权依法应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账户对应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人声明:
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方发送本《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即构成同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作为偿债资源的股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申请将股票登记至上述权利人名下,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股票证券账户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此函。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