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600165)_公司公告_ST宁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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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7

股票简称:ST 宁科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为 被告一、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4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 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2026 年2 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 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终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积极应诉。

公司及中科新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南京中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中科新材及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6)苏01 民初24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科新材

被告三: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910321614.2 号发明专利权,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以及使用依照涉案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长链二元酸产品;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 万元人民币;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20 万元人民币;

(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原告称,原告是ZL201910321614.2 号发明专利“一种低含量一元酸杂质的 长链二元酸及其生产方法”(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 2019 年4 月22 日申请,2020 年1 月14 日公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 于2023 年8 月8 日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一、二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工艺流程(月桂二酸)显示,其月 桂二酸的生产原理是采用生物发酵法,经初步检测,其菌株、改造菌株的方法以 及利用菌株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被告三系被告一、二长链二元酸业务的最大客户之一,持续从被告一、二处 购买长链二元酸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号:(2026)苏01 民初248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科新材

被告三: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811433497.0 号发明专利权,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以及使用依照涉案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长链二元酸产品;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 万元人民币;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20 万元人民币;

(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原告称,原告是ZL201811433497.0 号发明专利“CYP52A12 基因的定向进 化及其在二元酸生产中的应用”(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于2018 年11 月28 日申请,2019 年10 月18 日公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 查,于2023 年5 月12 日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一、二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工艺流程(月桂二酸)显示,其月 桂二酸的生产原理是采用生物发酵法,经初步检测,其利用微生物发酵生产长链 二元酸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被告三系被告一、二长链二元酸业务的最大客户之一,持续从被告一、二处 购买长链二元酸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公司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迄今为止,公司规模化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 菌株的制备方法、发酵、提取和精制等涉及的相关技术来自于向中国科学院微生 物研究所购买取得的原始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17 年4 月26 日披露的《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桂二酸规模化稳 定生产技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1),不存在侵犯原告所诉知识产权的 行为。

(二)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采 取必要法律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三)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2026 年2 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属于同一系列案件。公司一贯高度重 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始终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并 将继续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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