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600183)_公司公告_生益科技: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

生益科技: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8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9/242025/9/252025/9/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3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29,262,9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1,705,172.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9/242025/9/252025/9/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伟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规则参见第(1)点。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69-22271828-8225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