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或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产生。
第六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负责内控工作、审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是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划;
(二)审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主要控制目标;
(三)审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管理、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五)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六)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参与内控审计结果的评议;
(九)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管理的其他事项;
(十)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协调下,公司负责内控工作、审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二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负责内控工作、审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其他通讯表决方式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或书面签署决议的方式,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如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应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有特别披露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