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锦港(600190)_公司公告_锦州港A3: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时间:

锦州港A3: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2026年2月修订)1目的为规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本制度所称“公司”指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3管理原则

3.1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发生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4管理职责及权限

4.1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4.2审计部:负责日常监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4.3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管理内容

5.1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和规范

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5.1.1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1.2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5.1.3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5.1.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交易的真实、公允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5.1.5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①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②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③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④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⑤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

⑥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⑦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⑧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5.1.6公司应当规范并减少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关联方的担保风险。

5.1.7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5.2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5.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5.2.2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和业务往来进行监控。

5.2.2.1计划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5.2.2.2审计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部门。审

计部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5.2.3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6 法律责任

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对于上述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6.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3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7附则

7.1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7.2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8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9附件关联方资金往来计划审批流程图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