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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于2026 年2 月7 日 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送达的(2026)辽07 破申1 号《通知书》,公司债权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向锦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2)。
2026 年2 月26 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出具的(2026)辽07 破申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红山六九七九二期7 栋704、705、 706 室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锦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锦州港系由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 人,住所地为锦州市辖区,是破产法调整的适格主体,故锦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 辖权。
经审查,锦州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受理深圳市奥图威尔科 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锦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后 将在法定期限内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 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 将根据经锦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重整计划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不能在法律规 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锦州中院未予 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锦州中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 告公司破产。
三、风险提示
1.因锦州中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破产重整 失败、被锦州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风险,存在公司股票终止 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风险,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为了维护债权人、股东、职工及公司利益,公司将积极与锦州中院、管理 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沟通相关事宜,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6)辽07 破申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