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锦港(600190)_公司公告_锦州港A3: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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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26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2 月26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裁定受理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一、指定管理人情况

同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26)辽07 破1 号《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2026 年2 月26 日,本院根据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 受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经锦州市锦州港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向本院推 荐锦州港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规定,指定锦州港司法重 整清算组担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 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破产重整失败,被锦州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 风险,存在公司股票终止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风险,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 公司注销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6)辽07 破1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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